【評論主題】11 就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是一種:(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評論內容】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行為。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其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抗辯權: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評論主題】11 就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是一種:(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評論內容】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行為。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其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抗辯權: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評論主題】11 就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是一種:(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評論內容】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行為。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其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抗辯權: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評論主題】11 就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是一種:(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評論內容】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行為。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其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抗辯權: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評論主題】11 就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是一種:(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評論內容】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行為。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其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抗辯權: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評論主題】11 就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是一種:(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評論內容】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行為。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其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抗辯權: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評論主題】11 就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是一種:(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評論內容】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行為。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其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抗辯權: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評論主題】11 就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是一種:(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權 (D)抗辯權

【評論內容】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行為。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其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抗辯權: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評論主題】張潮《幽夢影》:「讀經宜冬,其神專也;讀史宜夏,其時久也;讀諸子宜秋,其致別也;讀諸集宜春,其機暢也。」若依此說,則冬天最適合閱讀的是下列哪一本書:(A)《禮記》 (B)《搜神記》 (C)《水經注》

【評論內容】

十三經:

周易、尚書、詩經、周禮、儀禮、禮記、春秋左傳、春秋公羊傳、春秋鼓梁傳、孝經、論語、爾雅、孟子

大學在禮記之中

【評論主題】23、下列有關當代同性戀人權運動的敘述,何者正確? (A)石牆酒吧事件是恐同症團體發起的運動 (B)同性戀者是愛滋病的主要傳播者,因此對抗愛滋病是同志運動的主要目標 (C)彩虹旗代表同志們的驕傲,是同

【評論內容】

(A)石牆暴動,又稱石牆事件(Stonewallriots),是1969年6月28日凌晨,發生在美國紐約市格林威治村石牆酒吧的一連串自發性暴力示威衝突。凌晨1點20分,4個便衣警察和2個身穿制服的警察清空酒吧,稱要調查酒精飲料許可。顧客們被趕到外面的人行道和街道上,隨後有人開始向警方投擲硬幣,取笑當時警方通過搜捕同性戀酒吧從而敲詐金錢的行為。黑人變裝皇后 Marsha P Johnson 和波多黎各跨性別女性 Silvia Rivera 等人對警方反抗,隨後爆發衝突,場面失控。人群合唱《同性戀力量》(Gay Power!)歌曲;警察用警棍毆打拒絕逮捕的人,多人受傷。在接下來的一年中,美國同性戀解放陣線成立,類似組織在加拿大、法國、英國、德國、比利時、荷蘭、澳洲和...

【評論主題】下列情形符合直接審理原則之標準?(A)法院直接調查證人筆錄(B)法院直接調查傳聞證人(C)法院書面審查(D)法院直接調查原始目擊證人

【評論內容】直接審理主義乃為一法官直接調查證據,並且應依此調查結果以形成心證之原則。1.實質的直接主義:法院必須直接接觸原始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是理財時應有的正確觀念?(A) 理財工具只可單獨購買  (B) 理財就是「以腦賺錢」的意思  (C) 從事理財時,不用考慮風險  (D) 隨著臺灣國際化程度愈來愈深,從國外引進的理財工具也愈來

【評論內容】個人理財:將錢放在適當的地方,隨著時間經過,偷過複利的作用,創造出更多的財富,也就是"以錢$賺錢$"的意思。

【評論主題】34 以下何者為擬制血親?(A)繼父母與繼子女(B)養父母與養子女(C)父母與非婚生子女(D)父母與婚生子女

【評論內容】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擬制血親  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評論主題】6 損失補償係基於下列何原則?(A)法律優越原則(B)比例原則(C)明確性原則(D)特別犧牲原則

【評論內容】

6 損失補償係基於下列何原則? (A)法律優越原則(B)比例原則(C)明確性原則(D)特別犧牲原則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2 年 - 102年 身心五等#9911 答案:D[編輯]Ching Chia WU 高三下 (2013/05/03 23:0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9 號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國家依法徵收土地時,對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該土地之其他財產權人均應予以合理補償,惟其補償方式,立法機關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耕地承租人之租賃權係憲法上保障之財產權,於耕地因徵收而消滅時,亦應...

【評論主題】【題組】8 the kids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國二英文下第一次-105 年 - 2016臺北市北投國中八年級105 下學期英文第一次段考(期中考)康軒#95621討論私人筆記( 0 )最佳解!

【評論內容】

(A) 民訴 第 45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280號

【裁判日期】: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 務,自無訴訟能力。

【評論主題】36.我國刑事實務見解不承認何種共同正犯?(A)共謀共同正犯 (B)實行共同正犯(C)過失共同正犯 (D)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收賄之共同正犯

【評論內容】因為共犯要有物理跟心理的聯絡,既然是過失當然是什麼都沒在想,自然不會有犯意聯絡。→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24 以下何者行為,得適用刑法第339條之1「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罪」之處罰規定? (A)以偽幣投入自動販賣機,藉此獲得自動販賣機所販售之商品 (B)以偷來之真幣投入自動販賣機,藉此獲得自動販賣機所販售之商品 (C)將自動販賣機之門板撬開,從機器中取出所販賣之商品 (D)翻越捷運車站驗票口之閘門,未以車票或儲值卡等支付乘車費用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問達人 答案:A

【評論主題】7 基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下列那項規定符合法治國家對於被告人權保障的要求?(A)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檢察官裁決核可(B)偵查及審判過程均不得公開(C)被告可行使緘默權(D)警察認為有搜索必要者,可書面聲請

【評論內容】(A)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法官」裁決核可 (A) 釋字392號,僅法官有羈押犯人之權利,檢察官只有聲請法官裁定羈押之權限,法官可依職權自行裁定羈押被告。(B.....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賣場標語上寫著:「偷竊者,一律罰款該偷竊商品價格之100倍」。甲於乙賣場偷走一個吹風機799元,被乙賣場人員當場發現,應如何處置?(A)乙賣場可要求甲支付79,900元,否則就送警察局、並公告其姓名及

【評論內容】【100倍偷竊賠償 真的可罰嗎?】   偷竊者罰款100倍?要是偷了一包10元的王子麵,那不就要付1000元給店家了嗎?那可真是暴利阿,乾脆商店加裝攝影機,故意讓店家放空城,每天顧著抓人就好了。通常發生這種事,只有兩種解決方法,一個是私下和解,另一個就是訴諸法律,前者可以花錢了事,後者則是吃牢飯。  私下和解會由受竊商家提出賠償條件,此時在賣場上張貼的「100倍」訊息就會被提出來,能付出這樣的賠償金額.....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6.我國刑事實務見解不承認何種共同正犯?(A)共謀共同正犯 (B)實行共同正犯(C)過失共同正犯 (D)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收賄之共同正犯

【評論內容】因為共犯要有物理跟心理的聯絡,既然是過失當然是什麼都沒在想,自然不會有犯意聯絡。→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評論主題】7 基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下列那項規定符合法治國家對於被告人權保障的要求?(A)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檢察官裁決核可(B)偵查及審判過程均不得公開(C)被告可行使緘默權(D)警察認為有搜索必要者,可書面聲請

【評論內容】(A)被告的羈押權,須由「法官」裁決核可 (A) 釋字392號,僅法官有羈押犯人之權利,檢察官只有聲請法官裁定羈押之權限,法官可依職權自行裁定羈押被告。(B.....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賣場標語上寫著:「偷竊者,一律罰款該偷竊商品價格之100倍」。甲於乙賣場偷走一個吹風機799元,被乙賣場人員當場發現,應如何處置?(A)乙賣場可要求甲支付79,900元,否則就送警察局、並公告其姓名及

【評論內容】【100倍偷竊賠償 真的可罰嗎?】   偷竊者罰款100倍?要是偷了一包10元的王子麵,那不就要付1000元給店家了嗎?那可真是暴利阿,乾脆商店加裝攝影機,故意讓店家放空城,每天顧著抓人就好了。通常發生這種事,只有兩種解決方法,一個是私下和解,另一個就是訴諸法律,前者可以花錢了事,後者則是吃牢飯。  私下和解會由受竊商家提出賠償條件,此時在賣場上張貼的「100倍」訊息就會被提出來,能付出這樣的賠償金額.....

【評論主題】2 下列選項「」中的詞彙,何者非指女子?(A)鬚髯輩,「巾幗」情,人間羞殺丈夫稱(B)銀釧「金釵」來負水,長刀短笠去燒畬(C)卻教鸚鵡呼桃葉,便遣「嬋娟」唱竹枝(D)其人端坐轎中,美如「冠玉」,無不喝

【評論內容】

美如冠玉:原比喻只是外表好看。後形容男子長相漂亮。

圭璋是兩種貴重的玉器,如孔穎達《正義》:「圭璋特者,圭璋,玉中之貴也。」所以,也用來比喻人品德高尚的意思,如《詩經˙大雅˙卷阿》:「顒顒卬卬,如圭如璋,令聞令望。」而古人把玉拿給男孩玩,也是希望他長大後能擁有如玉般的高貴品德。另外,古代王侯公爵等尊貴之人,衣服上都佩帶有圭璋,男孩生下來就讓他「弄璋」,其實就是期待他長大後也能成為王侯,如《毛傳》云:「半珪曰璋。裳,下之飾也。璋,臣之職也。」如明朝陳汝元《金蓮記˙第二齣》:「室人王氏,琴瑟聲和,更駕才于絰騝,新有弄璋之喜,允符種玉之祥。」又明朝趙弼《木綿庵記》:「喜公有弄璋之慶,萬事足矣。」

如《幼...

【評論主題】48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之敘述,何者錯誤?(A)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B)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沒有例外(C)有關勞工退休之規定,勞動基準法是普通法,勞工退

【評論內容】48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B)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沒有例外 (C)有關勞工退休之規定,勞動基準法是普通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是特別法 (D)勞動基準法是母法,勞工請假規則是子法答案:B

【評論主題】【題組】 ⑶何謂單獨螺槳效率(propeller efficiency in open water)?(5 分)

【評論內容】民法 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評論主題】一、在全球化效應之下,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成為主流的意識形態,請說明新自由主義的基本主張為何?對社會福利制度造成什麼影響?(25 分)

【評論內容】行執§28(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間接強制方法: (ㄉㄞ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評論主題】一、請析論 T.H. Marshall「公民權利(citizenship)」概念內涵,並舉臺灣福利發展現況為例,提出你的批判。(25 分)

【評論內容】

/民、刑訴,第二審、第三審比較/  

    第二審                  第三審

民訴  嚴格限制續審制→接續一審的結果續行審判  法律審

刑訴  覆審制→到二審統統重新來一遍       法律審

【評論主題】四、披薩使用的乾酪(mozzarella cheese)熱時會拉絲。請問如何加工使乾酪遇熱能拉絲?原理為何?(15 分)

【評論內容】

標價陳列之商品:視為要約→記:因為是自己要(主動走進店裡)的價目表的寄送:要約的引誘→記:是對方"寄"DM來"引誘"你去買

------------------------------

通常賣場刊登錯誤仍是要照錯誤的價格販售→要約受其拘束但寄送的價目表印錯仍是照現場販售為主→要約的引誘不受拘束

→都是照現場$$!!

【評論主題】【題組】 ⑶後牙的一齒對二齒的咬合關係。(20 分)

【評論內容】◎作為犯:不應為而為→做了就犯法    →積極地製造能實現構成要件因果流程之風險因素,並操縱因果流程之實現。→違反了刑法之禁止規範可分為:純正作為犯、不純正作為犯EX:§328、237、239、221◎不作為犯:應為而不為→不做就犯法→以行為人有義務阻止因果流程實現為前提,而面對已經開始啓動之因果作用,採取不介入之態度,任由因果流程實現。→違反了刑法之誡命規範可分為: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EX:§149、306(二)、294●純正:構成要件內,與罪名成立與否有關●不純正:與構成要件無關,與罪名成立與否無關ex:甲以殺人之故意未將心臟病發作之父親乙送醫急救,結果乙死亡。甲成立§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評論主題】2 下列選項「」中的詞彙,何者非指女子?(A)鬚髯輩,「巾幗」情,人間羞殺丈夫稱(B)銀釧「金釵」來負水,長刀短笠去燒畬(C)卻教鸚鵡呼桃葉,便遣「嬋娟」唱竹枝(D)其人端坐轎中,美如「冠玉」,無不喝

【評論內容】

美如冠玉:原比喻只是外表好看。後形容男子長相漂亮。

圭璋是兩種貴重的玉器,如孔穎達《正義》:「圭璋特者,圭璋,玉中之貴也。」所以,也用來比喻人品德高尚的意思,如《詩經˙大雅˙卷阿》:「顒顒卬卬,如圭如璋,令聞令望。」而古人把玉拿給男孩玩,也是希望他長大後能擁有如玉般的高貴品德。另外,古代王侯公爵等尊貴之人,衣服上都佩帶有圭璋,男孩生下來就讓他「弄璋」,其實就是期待他長大後也能成為王侯,如《毛傳》云:「半珪曰璋。裳,下之飾也。璋,臣之職也。」如明朝陳汝元《金蓮記˙第二齣》:「室人王氏,琴瑟聲和,更駕才于絰騝,新有弄璋之喜,允符種玉之祥。」又明朝趙弼《木綿庵記》:「喜公有弄璋之慶,萬事足矣。」

如《幼...

【評論主題】48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之敘述,何者錯誤?(A)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B)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沒有例外(C)有關勞工退休之規定,勞動基準法是普通法,勞工退

【評論內容】48 下列關於勞動基準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B)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沒有例外 (C)有關勞工退休之規定,勞動基準法是普通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是特別法 (D)勞動基準法是母法,勞工請假規則是子法答案:B

【評論主題】【題組】(3)資料(三)所顯示的生命觀,應是指哪一民族? 。

【評論內容】龜龜 高一上 (2012/11/27 22:10)  下列那個國家採行「統制經濟」制度? (A) 英國 (B) 中華民國 (C) 北韓 (D) 日本 答案:(C)~解析 : 一、「統制經濟」V.S.「自由經濟」( 市場經濟 ) :(一)「統制經濟」:即「交易市場」上「生產」、「工具」、「資本」、「價格」皆由「政府統一控制支配」,人民沒有財富支配的權利。其缺點違背了生物具有的趨利成就生存法則。此種經濟制度,如「共產制度」,今日已瓦解了,目前多已改為「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人民」可擁有「少量」的「財富」 ,但「企業」仍為「政府」所「控制」。※所謂的「共產國家」有兩個意思,一個是在「經濟上」使用「統制經濟」的「國家」( 意即「人民沒有私有財產」);另一個...

【評論主題】【題組】 ⑶何謂單獨螺槳效率(propeller efficiency in open water)?(5 分)

【評論內容】民法 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評論主題】一、在全球化效應之下,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成為主流的意識形態,請說明新自由主義的基本主張為何?對社會福利制度造成什麼影響?(25 分)

【評論內容】行執§28(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間接強制方法: (ㄉㄞ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評論主題】一、請析論 T.H. Marshall「公民權利(citizenship)」概念內涵,並舉臺灣福利發展現況為例,提出你的批判。(25 分)

【評論內容】

/民、刑訴,第二審、第三審比較/  

    第二審                  第三審

民訴  嚴格限制續審制→接續一審的結果續行審判  法律審

刑訴  覆審制→到二審統統重新來一遍       法律審

【評論主題】四、披薩使用的乾酪(mozzarella cheese)熱時會拉絲。請問如何加工使乾酪遇熱能拉絲?原理為何?(15 分)

【評論內容】

標價陳列之商品:視為要約→記:因為是自己要(主動走進店裡)的價目表的寄送:要約的引誘→記:是對方"寄"DM來"引誘"你去買

------------------------------

通常賣場刊登錯誤仍是要照錯誤的價格販售→要約受其拘束但寄送的價目表印錯仍是照現場販售為主→要約的引誘不受拘束

→都是照現場$$!!

【評論主題】【題組】 ⑶後牙的一齒對二齒的咬合關係。(20 分)

【評論內容】◎作為犯:不應為而為→做了就犯法    →積極地製造能實現構成要件因果流程之風險因素,並操縱因果流程之實現。→違反了刑法之禁止規範可分為:純正作為犯、不純正作為犯EX:§328、237、239、221◎不作為犯:應為而不為→不做就犯法→以行為人有義務阻止因果流程實現為前提,而面對已經開始啓動之因果作用,採取不介入之態度,任由因果流程實現。→違反了刑法之誡命規範可分為: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EX:§149、306(二)、294●純正:構成要件內,與罪名成立與否有關●不純正:與構成要件無關,與罪名成立與否無關ex:甲以殺人之故意未將心臟病發作之父親乙送醫急救,結果乙死亡。甲成立§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評論主題】47 法院應給予下列何者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A)檢察官 (B)證人 (C)告訴人 (D)利害關係人

【評論內容】法院應給予下列何者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刑訴 § 288-2 適用對象: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評論主題】45 以下何者非得為公示送達的對象?(A)告訴人 (B)告發人 (C)自訴人 (D)被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 第59條(公示送達~事由)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評論主題】43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的被告接見,依法應該先取得下列何種文書?(A)限制書 (B)通訊監察書 (C)押票 (D)搜索票

【評論內容】刑訴 §34-1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評論主題】42 關於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案件,以下的敘述,何者正確?(A)僅限於在審判中,最重本刑為專科罰金之案件(B)調查中、偵查中及審判中,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C)審判中和偵查中,最重本刑為 6

【評論內容】刑訴 第36條(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評論主題】48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A)聲請後,不得撤回 (B)應向最高法院提起 (C)應停止刑罰執行 (D)得為被告不利益提起

【評論內容】

(A) 第431條(再審聲請之撤回及效力)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B) 第426條(再審之管轄)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C) 第430條(聲請再審之效力)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D)利、不利均可。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種權利,被告(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無法享有?(A)對質權 (B)緘默權 (C)詰問權 (D)證據調查請求權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要旨 】 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則證人於偵查時縱未經被告詰問,法院如認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二項或同法第159條之5之要件,即有證據能力。

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第159條之5(傳聞證據之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評論主題】30 所謂自由心證主義,乃作為以下何者的判斷標準?(A)證據能力 (B)證據調查 (C)無罪推定 (D)證據證明力

【評論內容】

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這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的。

刑訴 第155條(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95判例:「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法院有自由判斷之權,苟其判斷之論據,按諸通常經驗,並非事理之所無,即不能違背經驗法則。」證據證明力雖是由法院自由心證,但仍有兩種例外,不得由法院自由心證:(1)被告的自白。

刑訴 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才能判斷是否與事實相符。(2)審判筆錄。

刑訴 第47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不能自由心證。

證據證明力

【評論主題】29 關於刑事訴訟第三審之程序進行,以下何者正確?(A)得經言詞辯論 (B)不得經言詞辯論 (C)應經言詞辯論 (D)僅行一造辯論

【評論內容】

[第三審言辯的比較]

民訴:原則言辯,例外不需 

刑訴:原則不辯,例外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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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 474 條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刑訴第 389 條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評論主題】49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司法警察在辦公室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在無搜索票之下,仍不得搜索下列那一個目標?(A)犯罪嫌疑人的太太放在桌上的筆記型電腦(B)也在辦公室裡犯罪嫌疑人的太太的身體(C)

【評論內容】刑訴 第130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評論主題】34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被害人之案件,檢察官不得為緩起訴處分(B)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二至五年,由檢察官酌定(C)未提出告訴之被害人,有權對緩起訴聲請再議(D)追訴權之時效

【評論內容】

34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被害人之案件,檢察官不得為緩起訴處分 X 無此規定 (B)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二至五年,由檢察官酌定 →1-3年(C)未提出告訴之被害人,有權對緩起訴聲請再議

 →非告訴人之其他被害人無聲請再議之權(D)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V公職◆刑事訴訟法- 103 年 - 103年原住民族特考 錄事、庭務員五等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9369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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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評論主題】48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下列有關具結的敘述,何者錯誤?(A)未滿 16 歲者,無具結能力 (B)無具結能力之人誤命具結者,不生具結效力(C)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無證據

【評論內容】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罰鍰。

【評論主題】37 有關非常上訴與再審程序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目的均是考量無辜之救濟 (B)立法目的均可統一法律適用(C)訴訟提起均由檢察總長為之 (D)訴訟提起均以確定判決為對象

【評論內容】

立法目的差異:(A)再審:無辜的救濟(B)非常上訴:統一法律適用(C)(D)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不利益,得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評論主題】31 關於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送達於在監獄之人,應囑託監獄長官為之 (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C)應受送達人所在地不明者,即得為公示送達 (D)送達文書,應由

【評論內容】

(A)送達於在監獄之人,應囑託監獄長官為之

(B)刑訴第58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

(C)---------- 即得為 (X)

刑訴第59條: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D)刑訴第61條: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對照民訴第124條: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評論主題】33 刑事訴訟程序審判筆錄之每次開庭後之整理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3 日 (B) 5 日 (C) 7 日 (D) 10 日

【評論內容】刑訴第45條: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3日內整理之。

【評論主題】9.撲朔: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300號案由摘要:請求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等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1 期 424-428 頁要旨: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審判長指定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祇向共同訴訟代理人中之一人送達者,即生合法通知之效力;又審判長以職權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非有重大理由法院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故當事人已受合法之通知後,雖聲請延展期日,然未經法院裁定准許前,仍須於原定日期到場,否則即為遲誤,法院自得許到場之當事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請假或赴大陸地區洽事不能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如無可認為有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到場之情形,即非屬不可避之事故,自非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款所謂因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評論主題】(10)下圖一中有一拋物線 的圖形,試判斷( 1) a;(2)b; (3) c;(4) b2-4ac;(5)a+b+c;(6)4a-2b+c,哪些為正數。

【評論內容】:刑法裡面沒有"公訴罪",意思應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謝謝!!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一月:端月。端乃開頭之意,故一年之始為「端月」。二月:花月。古代習俗的「花朝節」是陰曆二月二日,百花爭放鬥豔。 三月:梅月。中國的梅樹至三月即盛開,故稱為「梅月」。四月:桐月。四川省盛產桐樹,到了四月枝頭便開滿了花。五月:蒲月。端午節在五月,家家戶戶於門楣掛上菖蒲避邪。 六月:伏月。六月的天氣相當炎熱,各種動物都喜歡蟄(ㄓˊ)伏在蔭涼處  避暑休息,故為「伏月」。 蟄伏:動物藏伏在土中不食不動。七月:荔月、瓜月。因七月盛產荔枝,亦是瓜果成熟之時。 八月:桂月。八月桂花香,故稱「桂月」。 九月:菊月。菊花盛開於九月,所以叫「菊月」。 十月:陽月。因為十月屬於小陽春,所以稱為「陽月」。 十一月:葭(ㄐㄧㄚ)月。「葭」即是蘆葦,於十一月開花,故為「葭月」。 十二月:臘月。「臘」是古代的一種祭祀,在歲末舉行,所以稱作「臘月」。

【評論主題】5 某反菸團體基於「帶給社會上大多數人最大的快樂」之前提,認為吸菸者在公共場所抽菸,貪圖自己一時的快樂,卻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就不符合公共利益,因此主張應擴大禁菸範圍。上述反菸團體的主張是基

【評論內容】

公共利益的意義:

(一)意義:不特定社會大眾所持有的正面價值狀態,包括以下三種內涵:

1、公共是指不特定的社會大眾:人數不確定,有可能是多數人利益,也可能是少數人,人數多寡的計算標準只是衡量公共利益的準則之一。例如:發 放消費券是絕對多數的利益;發放社會福利津貼給貧民,則是少數人。

2、「利益」是指社會大眾持有的正面價值狀態:

(1)德國霍爾巴赫:「利益對每個人說,是讓自己幸福所不可少東西」,因此讓人民出現幸福感覺,就是大眾所感受的正面價值。

(2)利益含有主觀判斷,包括:具體的(如:少繳稅)與抽象的(擁有參與制定政策過程的權利)利益。

公共利益衡量標準的三種學說:

最大利益說:

1、代表人物:英國邊沁的效益主義

2、主張...

【評論主題】4.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稱為:(A)行為能力 (B)責任能力(C)權利能力 (D)訴訟能力

【評論內容】

在民法中,權利能力是指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享有權利能力者,即為權利主體,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得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主體。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評論主題】39 下列關於鑑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鑑定留置票僅限法官可以簽發(B)鑑定報告應記載鑑定之結果,鑑定經過可不予記載(C)鑑定人為被害人之配偶,被告得聲請拒卻鑑定人(D)鑑定人不得拘提

【評論內容】

刑訴 第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A)刑訴 第203條之1(鑑定留置票)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鑑定留...

【評論主題】38 下列關於同意搜索之敘述,何者錯誤?(A)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B)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C)同意搜索之執行人員,應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D)同意搜索之執行人

【評論內容】

刑訴 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D)同意搜索,沒規定幾天要陳報~~

【評論主題】35 下列何種人得拒絕證言?(A)未滿 16 歲之人 (B)精神障礙者 (C)被告之配偶 (D)地政士

【評論內容】

刑訴第186條(證人之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之事由)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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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條(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

【評論主題】29 被傳達人誤傳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民§89(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A)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緊急救援 (B)提供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短、中、長期庇護 (C)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

【評論內容】家暴法 第8條(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A)防衛過當 (B)誤想防衛 (C)濫用防衛權 (D)對於侵害已經結束的防衛

【評論內容】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3條

八年前從海軍陸戰隊退役、具有武術訓練基礎的屋主說,日前他和懷孕八月的妻子返家時,赫然發現有人躲在廁所裡。屋主用力撞門,發現一名身形比他還高大的男子躲在裡面,並朝屋主攻擊。屋主和該名男子扭打成一團,情急之下,徒手將對方制服勒暈。警察趕到後,發現該名男子陷入昏迷,趕緊送醫,但男子仍回天乏術。

該男子疑似闖空門行竊,卻被強力反抗的屋主失手勒死,鬧出人命。警方認為男子侵入住宅意圖行竊,固然不對,但屋主卻因此過失致人於死,「防衛過當」,將屋主移送法辦。

【評論主題】19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相對人以詐欺、脅迫方法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相對人未依法提出申請 (C)相對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D)相對人對重要

【評論內容】行程法 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評論主題】20、關於既判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既判力僅及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判決理由則無既判力可言(B) 有既判力之法律關係,當事人不得為相反主張(C) 有既判力之法律關係,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

【評論內容】

確定判決,指判決已無上訴之途徑,而處於不能撤銷(刑事)、廢棄(民事)或變更之狀態之謂。

確定判決,雖然於刑事可經由再審、非常上訴將撤銷或變更,於民事可經由再審或撤銷之訴將其廢棄或變更,惟在未經撤銷、廢棄或變更前,仍不得謂該判決尚未確定。

若當事人逾上訴期間未上訴,或判決不得上訴時,判決確定。判決確定後即生決效力,而判決的效力則取決於訴之種類,不同種類的訴訟所產生的判決效力也不盡相同。1.形式確定力:即當事人不得再以上訴方式請求廢棄或變更該判決。2.實質確定力(既判力):判決確定後會發生既判力,其作用在於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不得提起同一之訴或於他訴中為歧異之主張。原則上只有判決主文的部分有既判力,理由部分的...

【評論主題】16 法律之解釋應該將憲法規定納入考量,這是運用何種法律解釋方法?(A)類推適用 (B)體系解釋 (C)擬制 (D)反對解釋

【評論內容】體系解釋: 解釋法文應注意法律全文及其他法令之關聯性

【評論主題】21 有關我國法律制定程序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法律案提出後應送立法院院會排定審議先後順序 (B)法律案應於相關委員會中進行三讀會之議決程序 (C)完成三讀的法律案應由立法院

【評論內容】21 有關我國法律制定程序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法律案提出後應送立法院院會排定審議先後順序 →程序委員會(B)法律案應於相關委員會中進行三讀會之議決程序 →相關院會(C)完成三讀的法律案應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施行 (O)(D)行政院對於窒礙難行的法律案得 →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公民- 102 年 - 102年地方五等考試-五等公民#47562答案:C

【評論主題】8 我國公民投票制度中,對於提案與交付的「提出」方式有嚴格的規定,下列何者可以「提出」? (A)總統 (B)行政院 (C)立法院 (D)人民連署

【評論內容】Annie Chen 高一下 (2014/01/06 09:44) 

依公民投票法第9條至第17條及第27條的規定,其提出方式可分為「人民連署」、「立法院提案」、「總統交付」三種。

【評論主題】6 法國政治學者杜瓦傑(M. Duverger)觀察許多民主國家的經驗後,認為選舉制度會深深影響一國的政黨體 系的發展。下列有關杜瓦傑觀察研究結果的敘述,何者正確? (A)兩輪決選制較易形成

【評論內容】根據杜瓦傑(M.Duverger)觀察選舉制度的研究結果可以分為下列三種:(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會傾向產生兩黨制(2)比例代表制傾向產生多黨制(3)兩輪決選制則易形成多黨聯盟

【評論主題】45 臺灣於何時解除長達 38 年的戒嚴?(A) 1949 年 (B) 1970 年 (C) 1987 年 (D) 2000 年

【評論內容】《臺灣省戒嚴令》,正式名稱為《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號》,是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於1949年5月19日頒布的戒嚴令,內容為宣告自同年5月20日零時(中原標準時間)起在臺灣全境實施戒嚴,至1987年由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宣布同年7月15日起解嚴為止。參考資料

【評論主題】3 A 女因生理期到來,身體極不舒服,無法至百貨公司專櫃上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A 女每月可以請生理假幾天?(A)一天 (B)三天 (C)五天 (D)七天

【評論內容】性平法 第14條(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評論主題】2 關於民事訴訟中代理人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非?(A)法定代理人係以當事人本人之名義,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之人(B)特別代理人係本人為無訴訟能力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訴訟久延而

【評論內容】Ligi Chang 大一上 (2016/01/06 12:37):

補充各法代理人條文(民法與民訴不同)

民法:第 168 條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 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71 條(各別代理權)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 第25條

代理人有2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訴願法 第36條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評論主題】14.<赤壁賦>「寄蜉蝣於天地,渺滄海之一粟」意喻(A)生命飄浮不定 (B)人生變化無窮 (C)宇宙空曠蒼茫 (D)生命短暫渺小。

【評論內容】宋朝蘇軾的《前赤壁賦》裡說: 「寄蜉蝣於天地,渺滄海之一粟。」 意思是說:我們人的生命是那麼地短,就好像天地間的蜉蝣,大海中的一粒粟米一樣,暗喻人的一生,是多麼地短啊!是否更要好好把握,盡情地過這短暫的一生呢?PS.蜉蝣是昆蟲的一科,成蟲常在水面上飛行,壽命很短,只有幾小時。

【評論主題】3 被告被訴偷竊的審判中,被告抗辯其警詢中的自白,係遭警察強暴脅迫所為。法官為求訴訟之快速有效,乃先訊問證人,調查事 實,在約略得到心證後,始傳喚製作警詢自白筆錄的警員調查自 白是否以違法方式取得。問

【評論內容】刑訴§156(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評論主題】4.目前我國哪些選舉是採用複數選區相對多數制? (甲)總統 (乙)直轄市議員 (丙)立法委員(第七屆起) (丁)縣市議員。(A)甲乙丙丁 (B)乙丙丁 (C)甲乙丁 (D)乙丁。

【評論內容】民選首長、地方村里長: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有利大黨)第七屆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兩票制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混合制直轄市、縣市議員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 (有利小黨)

【評論主題】47 下列那一個國家以不成文法為基礎,現日益以成文法加以補充?(A)德國 (B)日本 (C)英國 (D)法國

【評論內容】《不成文法》.又稱間接淵源,即雖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和保障的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法源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經國家認可後才具有法律效力。但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則屬於直接法源,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習慣法。.【英國】以不成文法為基礎,現日益以成文法加以補充。.英美法(不成文法)系國家,法官審理案件應受判例之拘束,由法院以新判例取代。

【評論主題】47 有關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完整的法律規定對於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二者皆有所規範(B)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皆須規定於同一條文中(C)沒有法律效果之法律規定將會形同訓示規定(

【評論內容】

47 有關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完整的法律規定對於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二者皆有所規範

(B)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皆須規定於同一條文中 →不用都規定於同一條文

(C)沒有法律效果之法律規定將會形同訓示規定

(D)裁量權之行使,涉及法律效果之決定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地方五等法學大意#34537 答案:B

【評論主題】14 關於被告之自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自白具有任意性時,即絕對有證據能力(B)當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時,該判決違背法令(C)未經被告自白,法院即不得為有罪判決(D)當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

【評論內容】14 關於被告之自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白具有任意性時,即絕對有證據能力 (B)當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時,該判決違背法令 V →易造成刑求逼供(C)未經被告自白,法院即不得為有罪判決 (D)當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時,法院即應停止審判 先調查自白

【評論主題】【題組】9. 承上題,這位學者認為,可以透過什麼方式,來壯大個人的力量?(A) 公民結社 (B)公民參政 (C)公民不服從 (D)踴躍投票

【評論內容】

【題組】8. 以下哪一位學者認為美國是一個重視個人權利,但是個人力量卻又顯得弱小的國家?(A)邊沁 (B)托克維爾 (C)羅爾斯 (D)聖西門

高中(學測,指考)◆公民- 101 年 - 師大附中 高一(上學期) →第二次期中考公民(高一)#28623 答案:B[編輯]

【題組】9. 承上題,這位學者認為,可以透過什麼方式,來壯大個人的力量?

(A) 公民結社 (B)公民參政 (C)公民不服從 (D)踴躍投票高中(學測,指考)◆公民- 101 年 - 師大附中 高一(上學期) →第二次期中考公民(高一)#28623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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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維爾來到美國時,總統為安德魯傑克森,其政黨正遭逢一項重大轉變,就是由地方菁英份子主導的小型組織轉變為致力於地...

【評論主題】15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於受僱者之配偶有就業之情形下,當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B)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

【評論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 第20條(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之情形)【相關罰則】§38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評論主題】4 下列何種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A)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B)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證人之配偶,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C)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

【評論內容】民訴 第308條(不得拒絕證言之事由)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分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知悉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其內容。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