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兒】評論
(A)送達於在監獄之人,應囑託監獄長官為之(B)刑訴第58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C)---------- 即得為 (X)刑訴第59條: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D)刑訴第61條: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對照民訴第124條: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60條 (公示送達-程式與生效期)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