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2161a2161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刑訴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B)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訴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C)可為證據之第三人所有物,於合法搜索中發現,亦不得立即扣押之(╳)刑訴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D)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得命其提出(○)刑訴第133條第2項: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是在考133條第3項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