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下列有關扣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
(B)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C)可為證據之第三人所有物,於合法搜索中發現,亦不得立即扣押之
(D)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得命其提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0636
統計:A(14),B(62),C(1610),D(44),E(0)

用户評論

a2161a2161】評論

(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刑訴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B)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訴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C)可為證據之第三人所有物,於合法搜索中發現,亦不得立即扣押之(╳)刑訴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D)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得命其提出(○)刑訴第133條第2項: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小銀】評論

D是在考133條第3項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