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2161a2161】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7 東南亞地區自 1970 年代起,為防堵共產勢力而組成「東南亞國家協會」(簡稱東協),近年來轉向經濟合作,建立自由貿易區。依上所述推判,加入此一組織的會員國,經濟合作上的內容最可能是下列

【評論內容】

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的合作程度(由淺至深):

論壇:屬於論談型態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以談話與交換意見為主,不具約束力

自由貿易區:以消除成員彼此間貿易障礙,成員對外可採取獨立的關稅或非關稅措施

關稅同盟:成員彼此間無貿易障礙,對外採取相同一致的關稅與非關稅措施

共同市場:成員彼此間允許生產要素的自由移動

經濟聯盟:除允許生產要素的自由移動外,會員國在總體經濟的政策及管制措施上,也必須遵守一定的協議

【評論主題】27 東南亞地區自 1970 年代起,為防堵共產勢力而組成「東南亞國家協會」(簡稱東協),近年來轉向經濟合作,建立自由貿易區。依上所述推判,加入此一組織的會員國,經濟合作上的內容最可能是下列

【評論內容】

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的合作程度(由淺至深):

論壇:屬於論談型態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以談話與交換意見為主,不具約束力

自由貿易區:以消除成員彼此間貿易障礙,成員對外可採取獨立的關稅或非關稅措施

關稅同盟:成員彼此間無貿易障礙,對外採取相同一致的關稅與非關稅措施

共同市場:成員彼此間允許生產要素的自由移動

經濟聯盟:除允許生產要素的自由移動外,會員國在總體經濟的政策及管制措施上,也必須遵守一定的協議

【評論主題】36 下列有關專屬告訴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刑法第 230 條之血親為性交罪,被告之配偶為專屬告訴人(B)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僅配偶得告訴(C)刑法第 312 條之侮辱誹謗死者罪,已死者之

【評論內容】

(A)刑法第 230 條之血親為性交罪,被告之配偶為專屬告訴人(○)

刑訴第234條第1項: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B)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僅配偶得告訴(○)

刑訴第234條第2項: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C)刑法第 312 條之侮辱誹謗死者罪,已死者之家屬不得告訴(╳)

刑訴第234條第5項: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D)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之和誘罪,被告之尊親屬不得告訴(○)

刑訴第234條第3項: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評論主題】34 下列有關證據調查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A)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B)卷宗內之筆錄可為證據時,審判長應於調查時予以宣讀或告以要旨(C)被告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優先於審判程序進行對質

【評論內容】

(A)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

刑訴第164條第1項:

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B)卷宗內之筆錄可為證據時,審判長應於調查時予以宣讀或告以要旨(○)

刑訴第165條第1項: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C)被告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優先於審判程序進行對質詰問(╳)

刑訴第286條: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D)證人之主詰問應就待證事實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刑訴第166條之1第1項: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評論主題】32 下列有關扣押之敘述,何者錯誤?(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B)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C)可為證據之第三人所有物,於合法搜索中發現,亦不得立即扣押之(D)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得命其提出

【評論內容】

(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

刑訴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B)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刑訴第133條第1項: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C)可為證據之第三人所有物,於合法搜索中發現,亦不得立即扣押之(╳)

刑訴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D)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得命其提出(○)

刑訴第133條第2項: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評論主題】30 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被告之身體,必要時得搜索之(B)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C)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應得該管長官允許,始得搜索(D)偵查中,搜索票

【評論內容】

(A)對於被告之身體,必要時得搜索之(○)

刑訴第122條第1項: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B)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刑訴第125條: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C)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應得該管長官允許,始得搜索(○)

刑訴第127條第1項: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D)偵查中,搜索票由檢察官簽名(╳)

刑訴第128條第3項: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評論主題】25 「當然,四個女兒也自有不乖的時候,在惱怒的心情下,我就恨不得四個假想敵趕快出現,把她們統統帶走。但是那一天真要來到時,我一定又會懊悔不已。」根據此段文章,下列何者最為正確?(A)作者希

【評論內容】

父親一會兒恨不得女兒趕快長大後嫁出去,一會兒又捨不得女兒嫁出去,所以答案是:(C)作者表達出對女兒長大的患得患失

我在考場上作答時,也猶豫了一下子,最後還是選(C),我覺得這種題目必須多做考古題,因為考古題能幫助考生訓練「答題的感覺」。

【評論主題】27 東南亞地區自 1970 年代起,為防堵共產勢力而組成「東南亞國家協會」(簡稱東協),近年來轉向經濟合作,建立自由貿易區。依上所述推判,加入此一組織的會員國,經濟合作上的內容最可能是下列

【評論內容】

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的合作程度(由淺至深):

論壇:屬於論談型態的區域經濟合作組織,以談話與交換意見為主,不具約束力

自由貿易區:以消除成員彼此間貿易障礙,成員對外可採取獨立的關稅或非關稅措施

關稅同盟:成員彼此間無貿易障礙,對外採取相同一致的關稅與非關稅措施

共同市場:成員彼此間允許生產要素的自由移動

經濟聯盟:除允許生產要素的自由移動外,會員國在總體經濟的政策及管制措施上,也必須遵守一定的協議

【評論主題】44 甲女與乙男因通姦被警查獲,警詢時甲女辯稱遭乙男強制性交。甲女之抗辯行為應如何處斷?(A)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B)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C)刑法第 169 條

【評論內容】

(A)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甲女之行為並不符合「公然」與「侮辱」此二要件:

1.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2.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之言語舉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並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行為。另有學者認為侮辱係指不能證明為真之抽象謾罵、價值判斷,並未指述具體事實,以此行為手段和誹謗罪相區別。

 

(B)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甲女之行為並不符...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即使情況急迫,仍不得逕行拘提?(A)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 (B)犯通姦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C)犯放火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逸 (D)犯傷害罪嫌疑重大且經盤查而逃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評論主題】40 下列關於刑法上「易服社會勞動」之敘述,何者錯誤?(A)行為人得易科罰金者,若確有資力繳納罰金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B)行為人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服社會勞

【評論內容】

(A)行為人得易科罰金者,若確有資力繳納罰金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2項: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B)行為人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3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C)易服社會勞動在折算上,是以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刑法第41條第2項: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D)行為人原受罰金宣告,但無力完納而易服勞役者,其後亦得...

【評論主題】30 下列何項事由,不會導致人事保證關係消滅?(A)保證人死亡 (B)受僱人死亡 (C)僱用人死亡 (D)保證之期間屆滿

【評論內容】老闆死了,還有繼承人,人事保證關係非專屬於被繼承人。

【評論主題】28 6 歲的甲於春節期間,趁法定代理人乙外出而家中無他人之際,在家中附近巷內燃放沖天炮,不慎射傷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甲為未滿 7 歲未成年人,故甲不須負賠償責任(B)因丙受傷係因甲行為所

【評論內容】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2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4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總統於民國 80 年 6 月 29 日公布該法律,請問社會秩序維護法何時生效?(A) 80 年 6 月 29 日 (B) 80 年 6 月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20 阿慧與阿志是一對夫妻,生有天賜、良緣兩名子女。天賜婚後兩年因病過世,留下遺孀及其兒子添財,隨後不久,阿志為了返鄉探望年邁的母親罔市,不幸發生車禍而身亡,死後共留有 120 萬元的遺產。針對上述案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評論主題】18 已婚的阿榮與秘書妞妞外遇,遭妻子發現並提出刑事告訴,未料二年後阿榮與秘書妞妞舊情復燃,又遭妻子發現,再次提出告訴。下列關於檢察官對本案處理原則之說明,何者正確?(A)駁回:因違反一事不

【評論內容】二人兩次外遇,雖然外遇對象相同,但第二次外遇係「另行起意」,並非基於同一犯意,所以並「非同一案件」,並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對於第二次外遇,檢察官可以偵查、起訴,法官也可以審理、裁判。

【評論主題】18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行政命令,須即送何機關審查?(A)立法院 (B)行政院 (C)總統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評論主題】14 海峽兩岸關係在初期互相對峙,甚至兵戎相見;下列何者促使兩岸開始進入民間交流時期?(A)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和平統一」 (B)我國解除戒嚴令(C)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D)兩岸簽

【評論內容】有唸過高中公民都應該知道,我國於1987年解除戒嚴令,同年開放大陸探親,兩岸關係開始進入民間交流時期。

【評論主題】13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表決。這種「由行政院發動,目的在推翻立法院原決議」的作法稱為?(A)復議 (B)覆議 (C)審議 (D)附議

【評論內容】

復議:立法委員針對法律案或預算案之決議認為有錯誤或不當時所提出的動議。法律三讀通過後,發現有謬誤可以經立法委員聯署後提出復議修正,或是重新提法律案修正。

覆議:行政部門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新表決,此為行政院發動,目的在於推翻立法院的原決議。

複議: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認定或處分認為不當時,得請求該單位再行決議的權利。

附議:開會過程中有人提出議案或動議,必須有至少一個人表達支持,而「表達支持」的行為稱作附議。

【評論主題】14 海峽兩岸關係在初期互相對峙,甚至兵戎相見;下列何者促使兩岸開始進入民間交流時期?(A)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和平統一」 (B)我國解除戒嚴令(C)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D)兩岸簽訂 ECF

【評論內容】有唸過高中公民都應該知道,我國於1987年解除戒嚴令,同年開放大陸探親,兩岸關係開始進入民間交流時期。

【評論主題】13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表決。這種「由行政院發動,目的在推翻立法院原決議」的作法稱為?(A)復議 (B)覆議 (C)審議 (D)附議

【評論內容】

復議:立法委員針對法律案或預算案之決議認為有錯誤或不當時所提出的動議。法律三讀通過後,發現有謬誤可以經立法委員聯署後提出復議修正,或是重新提法律案修正。

覆議:行政部門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新表決,此為行政院發動,目的在於推翻立法院的原決議。

複議: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認定或處分認為不當時,得請求該單位再行決議的權利。

附議:開會過程中有人提出議案或動議,必須有至少一個人表達支持,而「表達支持」的行為稱作附議。

【評論主題】16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仍適用舊法規之條件,下列何者錯誤?(A)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時(B)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所聲請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評論主題】13 某甲所獲得之營業許可,因同業乙提起訴願,而遭訴願機關以訴願決定撤銷時,某甲如何請求救濟?(A)某甲應直接針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B)某甲應針對該訴願決定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評論主題】12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除罰鍰與沒入以外之行政罰外,應如何處罰?(A)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B)與行政罰法併同處罰之 (C)從一重處斷之 (D)擇最低額度處罰之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評論主題】9 人民申請建造執照,主管機關要求當事人應先捐助社福機構若干金額款項,此係違反一般法律原則中之何種原則?(A)信賴保護原則 (B)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C)法律優位原則 (D)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評論內容】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1.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尤其行政機關對人民課予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採取之手段與所欲追求之目的間,須存有實質之內在關聯或正當之聯結關係。

2.係指行政機關為一行政行為所附之附款或要求人民為對待給付,與本來要求之目的不相關者,則禁止為之。此一原則乃考量人民與國家之地位並不完全平等,國家如可無限制的結合各種武器對付人民,則人民的地位將毫無保障。行政程序法第94條(附款之限制)及第137條第1項第3款(雙務行政契約之限制)所稱之正當合理之關聯,即係本原則之內涵。

例如主管機關核准建照,固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充分之停車場所,如無法提供場所,得要求提供金錢俾供建設公用停車場所,但要求申請人負擔改善市立公園,則為不當聯結。

【評論主題】5 行政規則之所以間接對外亦產生規範之效力,依通說見解,至少可以下列那一種原則作為依據?(A)法律優位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評論內容】

簡單地說,「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源自於「平等原則」,係指行政機關對於相同事務必須相同處理。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假扣押之管轄法院?(A)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B)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債權成立地法院(C)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D)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管轄法院

【評論內容】

民訴第524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評論主題】7 下列何事項係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者?(A)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B)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當事人對之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C)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D

【評論內容】

(A)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

民訴第278條第1項: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B)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當事人對之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

民訴第280條第2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C)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民訴第280條第1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D)地方制定之法規為法院所不知者(○)

民訴第283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評論主題】5 甲出租房屋給乙,其後並出賣一批字畫給乙。不料乙拒絕給付買賣價金,租約期滿後亦拒絕交還房屋。甲乃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向乙請求給付前開價金與相關利息,並請求返還租賃之房屋。請問,此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

【評論內容】

民訴第77條之2: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評論主題】4 關於訴訟救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聲請訴訟救助者,應證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B)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C)獲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

【評論內容】

(A)聲請訴訟救助者,應證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

民訴第109條第2項: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B)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民訴第109條之1: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C)獲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無須負擔任何訴訟費用(╳)

民訴第110條第1項: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D)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民訴第112條: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評論主題】1 行政法上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是:(A)維持信賴表現之一切既有狀態(B)給予人民合理賠償(C)給予行政機關視個案情況選擇維持信賴表現之一切既有狀態或給予人民合理賠償(D)客觀比較維持信賴

【評論內容】

這題在考信賴保護原則的要件: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4.信賴利益大於所欲維護的公益

(1)信賴利益>所欲維護之公益

即採維持處分存續之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在法律變動時則給予過渡條款。

(2)信賴利益<所欲維護之公益

仍須撤銷違法處分,而由行政機關補償人民之損失(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26條),在法律變動時則應給予其他補救措施。

【評論主題】1 甲之住所在高雄,乙之住所在臺北,甲向乙購買位於花蓮之 A 屋一棟,雙方並約定日後若關於該買賣契約進行民事訴訟,亦得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若甲依據該契約向乙請求移轉 A 屋之所有權,下列關於本訴

【評論內容】

(A)花蓮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民訴第10條第2項: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臺北地方法院亦得為管轄法院(○)

民訴第1條第1項: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C)臺中地方法院為唯一管轄法院(╳)

民訴第10條第2項: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高雄地方法院為法定管轄法院(╳)

民訴第1條第1項: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評論主題】3下列成語解釋何者錯誤?(A)響遏行雲:聲音響亮高妙(B)不忮不求:不嫉妒不貪得(C)短綆汲深:能力充足能成大事(D)折衝樽俎:酒宴中運用外交取勝

【評論內容】

短綆汲深:吊桶的繩子短,打不了深井裏的水。比喻能力薄弱,難以擔任艱巨的任務。

綆:汲水用的繩子;汲:從井裏打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