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2161a2161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A)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甲女之行為並不符合「公然」與「侮辱」此二要件:1.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2.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之言語舉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並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行為。另有學者認為侮辱係指不能證明為真之抽象謾罵、價值判斷,並未指述具體事實,以此行為手段和誹謗罪相區別。 (B)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甲女之行為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