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有關證據調查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
(B)卷宗內之筆錄可為證據時,審判長應於調查時予以宣讀或告以要旨
(C)被告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優先於審判程序進行對質詰問
(D)證人之主詰問應就待證事實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3152
統計:A(39),B(99),C(1102),D(67),E(0)

用户評論

a2161a2161】評論

(A)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刑訴第164條第1項: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B)卷宗內之筆錄可為證據時,審判長應於調查時予以宣讀或告以要旨(○)刑訴第165條第1項: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C)被告於審判長人別訊問後,優先於審判程序進行對質詰問(╳)刑訴第286條: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D)證人之主詰問應就待證事實及其相關事項行之(○)刑訴第166條之1第1項: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ru~一定會上榜!】評論

若不拘題目調查證據之方法,單看C審判長人別訊問後,優先進行對質詰問再進行審判程序(x),所以應該可以用286條解就行了

Steven】評論

不是先做「人別訊問」,然後才進行「對質、詰問」嗎?怎麼感覺C選項語句敘述的不太順…,看不太懂他在說什麼……

小水水為愛向前衝( • ̀】評論

166審判長人別訊問的主體是證人、鑑定人。所以這題不知是不是只是單純在考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