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inni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十九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第二十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用戶】christopher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另一個考點:8.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此時,有無應遵守之程序? (A)自該非常事故發生時起,法規即當然暫停適用,無須再經其他程序 (B)自該非常事故發生時起,法規即當然暫停適用,但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C)應準用法規延長適用期限之程序 (D)應準用法規廢止之程序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7 年 - 107 鐵路佐級(事務管理)-法學大意#69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