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61a2161】評論
(A)花蓮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民訴第10條第2項: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B)臺北地方法院亦得為管轄法院(○)民訴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C)臺中地方法院為唯一管轄法院(╳)民訴第10條第2項: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高雄地方法院為法定管轄法院(╳)民訴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陳冠儒(107錄事上榜)】評論
所以即便雙方約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也有管轄權?
【snoopy75smb】評論
(A)花蓮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X;不動產債權請求為(事)特別審判籍,非專屬管轄)(B)臺北地方法院亦得為管轄法院(O;被告為(人)普通審判籍)(C)臺中地方法院為唯一管轄法院(X;合意管轄,但非唯一;專屬管轄才有唯一性)(D)高雄地方法院為法定管轄法院(X;原告其法院無管轄權;普通審判籍以原就被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