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61a2161】評論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冷瘋】評論
這題目出得...除罰鍰與沒入以外之行政罰外除罰鍰與沒入以外=罰鍰與沒入除罰鍰與沒入以外之行政罰外=罰鍰與沒入之行政罰外=非罰鍰與沒入的行政罰原題目可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於非罰鍰與沒入的行政罰上,應如何處罰? 這不是考法律...不是考國文...這是考邏輯....
【KlugTina】評論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除罰鍰與沒入以外之行政罰外,應如何處罰? =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行政罰外,應如何處罰? =罰鍰與沒入之行政罰我邏輯有問題!!!!???!?!#$%%^
【晴天】評論
一行為 同時 觸犯 刑事法律 及 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規定時,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乃規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