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區段徵收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將可供建築之土地辦理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多少年?
(A)十年
(B)二十年
(C)五十年
(D)九十九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
統計:A(0),B(1),C(0),D(19),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44條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    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    價折算之。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    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    )有。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    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