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61a2161】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蒜精】評論
9樓農民那題為什麼是一般給付啊?
【盧妍蓁】評論
要求 公開更正嚼檳榔有害健康之宣導:O事實行為 X行政處分。被駁回只是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不發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