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61a2161】評論
復議:立法委員針對法律案或預算案之決議認為有錯誤或不當時所提出的動議。法律三讀通過後,發現有謬誤可以經立法委員聯署後提出復議修正,或是重新提法律案修正。覆議:行政部門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重新表決,此為行政院發動,目的在於推翻立法院的原決議。複議: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認定或處分認為不當時,得請求該單位再行決議的權利。附議:開會過程中有人提出議案或動議,必須有至少一個人表達支持,而「表達支持」的行為稱作附議。
【Frank】評論
(B)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