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有 A 地,因甲向乙借錢,故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對乙之債務。其後甲將 A 地賣給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問:乙之抵押權效力為何?
(A)無效,因 A 地已屬丙所有,而非甲之財產
(B)無效,因抵押權僅有相對之效力
(C)有效,因抵押權價值超過甲丙之交易價格
(D)有效,因抵押權有追及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4252
統計:A(256),B(199),C(72),D(4026),E(0)

用户評論

【用戶】a2161a2161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抵押權有幾個特色:1. 如果債務人時間到了還不出錢,銀行就可以直接請法院把房子拍賣掉,拍賣賺到的錢就會按照借貸金額還給銀行,剩下還給債務人。2. 人會跑,但是房子不會跑。我們常常聽說有人借了錢還不出來就去「跑路」了,此時因為房子不可能跑掉,所以銀行可以直接請法院拍賣房屋。3. 另外,如果債務人把房子賣給其他人,按照「民法」的規定,抵押權仍然有效,雖然房子已經是別人的了,但是銀行還是可以請法院把「別人的房子」賣掉!一定會有人覺得這個制度也太偏袒銀行、太不公平了吧!其實房子設定抵押權後會登記在政府那邊並公告,要買房子的人一定會在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知道這件事,這時候就必須好好考慮是不是要買一件設有抵押權的房子了!所以被設定抵押權的房子通常是賣不好、賣不出去的。資料來源https://plainlaw.me/2014/10/21/mortgage/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867 條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抵押物之所有權雖經讓與,但抵押權人仍得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其抵押權,稱為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析之如下:1.抵押人可不待抵押關係消滅而為抵押物之買賣(院1690)。2.抵押權人不得主張抵押人與他人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無效(院解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