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何種權利,被告(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無法享有?
(A)對質權
(B)緘默權
(C)詰問權
(D)證據調查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7253
統計:A(70),B(13),C(544),D(28),E(0)

用户評論

月兒】評論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要旨 】 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則證人於偵查時縱未經被告詰問,法院如認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二項或同法第159條之5之要件,即有證據能力。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159條之5(傳聞證據之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九章被告之訊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