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刑事訴訟程序審判筆錄之每次開庭後之整理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3 日
(B) 5 日
(C) 7 日
(D) 1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9018
統計:A(709),B(95),C(76),D(36),E(0)

用户評論

【用戶】月兒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訴第45條: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3日內整理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1條 (訊問筆錄之製作)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訊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6條 (審判筆錄之簽名)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用戶】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訴第311條: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14日內刑訴第45條: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3日內整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