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bourne】評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62條 (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二節送達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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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4 刑事程序文件送達對於當事人等權利義務關係至重,試問被害人死亡時送達處所之陳明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配偶 (B)兄弟姊妹 (C)父母 (D)子女修改成為34 刑事程序文件送達對於當事人等權利義務關係至重,試問被害人死亡時送達處所之陳明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配偶 (B)兄弟姊妹 (C)父母 (D)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