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言喵語】評論
拘票採偵審二分(偵查中檢察官開;審判中法官開),另外注意§76 & § 88-1不同!§76仍須使用拘票,但§88-1更為緊急,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須於執行後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A)刑訴§76(逕行拘提事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仍須使用拘票(B)刑訴§76(逕行拘提事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仍須使用拘票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79條 (拘提-執行程序)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elma0316】評論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問嫌疑是否重大需犯罪嫌疑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B)刑事訴訟上之拘提,應用拘票,但對被告之逕行拘提,不問情況如何,毋需使用拘票 都需拘票(C)只要有犯罪嫌疑,不問罪名輕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D)拘票應備二聯,司法警察執行時,一聯留存備查,一聯繳回,毋庸交付被告或其家屬
【snoopy75smb】評論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問嫌疑是否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X;且要嫌疑重大才得逕行拘提)(B)刑事訴訟上之拘提,應用拘票,但對被告之逕行拘提,不問情況如何,毋需使用拘票(逕行拘提還是要拘票,祇是跳過傳票程序)(C)只要有犯罪嫌疑,不問罪名輕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O)(D)拘票應備二聯,司法警察執行時,一聯留存備查,一聯繳回,毋庸交付被告或其家屬(X;一聯須交付被告或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