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8 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6 人以上,15 人以下,由檢察總長指定1 人為主任(B)特別偵查組職掌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

【評論內容】

2016年11月18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刪除《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特別偵查組設立法源),代表特偵組將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

【評論主題】下列關於反訴之敘述何者有誤?(A)僅限與本訴行同種訴訟程序(B)需非專屬管轄(C)限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D)需於本訴繫屬中

【評論內容】

反訴(A)限與本訴行同種訴訟程序(B)需非專屬管轄 (C)限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D)需於本訴繫屬中 

【評論主題】13.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C)上訴有不合法情形,若已經原第

【評論內容】

(D)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若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評論主題】13.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C)上訴有不合法情形,若已經原第

【評論內容】

(D)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若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評論主題】16 關於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B)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C)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

【評論內容】

(D)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該協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得為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35 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4 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以上第 1 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法院組織法 第90-4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禁止散布、公開播送或不當使用;違反者之處罰)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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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1 擔任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學者專家,對於下列何者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而無表決權?(A)法官之轉任 (B)法官之解職 (C)法官之免職 (D)法官之調動

【評論內容】

法官法 4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評論主題】28 關於刑事訴訟法上遲誤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遲誤之期間,以法定期間為限,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不適用之(B)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於許用代理人之案件,

【評論內容】

(A)所遲誤之期間,以法定期間為限,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不適用之 (B)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於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C)聲請回復原狀,不問原定之期間為何,應於遲誤之原因消滅後,75 日內為之 (D)遲誤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其聲請應否許可,應以書狀向由原審法院之上級法院裁判之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A)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藏匿者為要件 (B)經公告後,司法警察長得逕行逮捕被告 (C)經公告後,首席檢察官事務官得逕行逮捕被告 (D)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簽名 

【評論主題】22以下何種期間,方有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所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A)職務期間 (B)訓示期間(C)通常期間(D)不變期間

【評論內容】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評論主題】11若小西身上帶的錢恰好可以買60包餅乾或買40個麵包,今決定買33包餅乾並將剩餘的錢全部買麵包,則他可買到多少個麵包?____ 個

【評論內容】

○(A)如未以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不適格 X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對於他造之行為(若不利),其效力均(不)及於全體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評論主題】22以下何種期間,方有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所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A)職務期間 (B)訓示期間(C)通常期間(D)不變期間

【評論內容】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評論主題】11若小西身上帶的錢恰好可以買60包餅乾或買40個麵包,今決定買33包餅乾並將剩餘的錢全部買麵包,則他可買到多少個麵包?____ 個

【評論內容】

○(A)如未以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不適格 X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對於他造之行為(若不利),其效力均(不)及於全體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評論主題】35 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4 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以上第 1 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法院組織法 第90-4條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禁止散布、公開播送或不當使用;違反者之處罰)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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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0 下列的法律淵源中,何者屬於不成文法?(A)法律 (B)條約 (C)判例 (D)憲法

【評論內容】

成文法源:憲法、法律 、命令、條約 

不成文法源:習慣、法理、判例、解釋

【評論主題】15 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規定,下列何人員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A)公設辯護人 (B)技術審查官 (C)少年調查官 (D)書記官

【評論內容】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8條

第八條 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評論主題】41 擔任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學者專家,對於下列何者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而無表決權?(A)法官之轉任 (B)法官之解職 (C)法官之免職 (D)法官之調動

【評論內容】

法官法 4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評論主題】48 下列有關拘提之敘述,何者錯誤?(A)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B)拘票應備三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一聯交被告之家屬,另一聯存查(C)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無一定住所,拘提時應用拘票(

【評論內容】

回應10F,拘提被告,應用拘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通常程序為:1-傳喚當事人到場   

                      2-傳喚當事人不到場申請拘票拘提到場

                      3-有OOO情況申請拘票拘提到場

故拘提一定要拘票,但是有OOO情況,可跳過傳喚,直接拿拘票執行拘提。

以上本人見解,有錯誤歡迎告知

【評論主題】28 關於刑事訴訟法上遲誤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遲誤之期間,以法定期間為限,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不適用之(B)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於許用代理人之案件,

【評論內容】

(A)所遲誤之期間,以法定期間為限,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不適用之 (B)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於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C)聲請回復原狀,不問原定之期間為何,應於遲誤之原因消滅後,75 日內為之 (D)遲誤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其聲請應否許可,應以書狀向由原審法院之上級法院裁判之 

【評論主題】31 關於刑事訴訟法上拘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問嫌疑是否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B)刑事訴訟上之拘提,應用拘票,但對被告之逕行拘提,不問情況

【評論內容】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問嫌疑是否重大需犯罪嫌疑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B)刑事訴訟上之拘提,應用拘票,但對被告之逕行拘提,不問情況如何,毋需使用拘票 都需拘票(C)只要有犯罪嫌疑,不問罪名輕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D)拘票應備二聯,司法警察執行時,一聯留存備查,一聯繳回,毋庸交付被告或其家屬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A)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藏匿者為要件 (B)經公告後,司法警察長得逕行逮捕被告 (C)經公告後,首席檢察官事務官得逕行逮捕被告 (D)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簽名 

【評論主題】20 下列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之一造在準備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者,均得為一造辯論判決(B)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收受送達後,未將文書交付當事人本人,致未到場者,

【評論內容】

(A)當事人之一造在準備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者,均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寄未到場人

(B)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收受送達後,未將文書交付當事人本人,致未到場者,不得為一 造辯論判決 (C)未到場之當事人如再傳而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D)未到場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陳述,法院在行一造辯論判決時,不需加以斟酌 

【評論主題】28.有關「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適用交互詰問之程序 (B)不適用傳聞法則之規定(C)容許法院先就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進行調查 (D)不適用證據裁判原則(E)不適用自由

【評論內容】

簡式審判程序

(A)不適用交互詰問之程序

(B)不適用傳聞法則之規定

(C)容許法院先就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進行調查

(D)不適用證據裁判原則

(E)不適用自由心證原則

刑訴法273-2: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傳聞法則)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證據調查)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先事實後自白)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

【評論主題】14 關於訴之撤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B)原告於第二審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C)為充分保障原告之處分權,被告已為本

【評論內容】

(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B)原告於第二審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C)為充分保障原告之處分權,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無須得被告之同意即可撤回訴訟 (D)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無須經原告之同意 

【評論主題】7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選定當事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可選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外之自然人為被選定人(B) 選定人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給被選定人(C) 選定人授與訴訟實施權於被選定人(D

【評論內容】

nn

(A) 可選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外之自然人為被選定人 (B) 選定人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給被選定人 (C) 選定人授與訴訟實施權於被選定人 (D) 選定人限制被選定人為訴訟標的捨棄、訴之撤回與訴訟和解之行為,其效力不及於其他選定人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非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A)依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B)判決不適用法規 (C)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D)判決不備理由

【評論內容】

(A)依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當然違背法令)(B)判決不適用法規 (違背法令)(C)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當然違背法令)(D)判決不備理由 (當然違背法令)

【評論主題】24 有關第二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C)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

【評論內容】

(A)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30 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C)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得追加變更他訴(D)被告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利益,而提起反訴者,不須他造同意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評論主題】26 關於法院公開裁判書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各級法院及分院應不定期出版公報,公開裁判書(B)法院公開裁判書應經案件當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C)法院公開裁判書不得包含自然人之姓名(D)法院公開裁

【評論內容】

(A)各級法院及分院應不定期出版公報,公開裁判書 

→應定期(B)法院公開裁判書應經案件當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不需經(C)法院公開裁判書不得包含自然人之姓名 

→只得包含姓名,其他不得包含(D)法院公開裁判書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評論主題】36 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只有被害人得提出告訴(B)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為 8 個月(C)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告訴(D)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其

【評論內容】

(A)只有被害人得提出告訴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B)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為 8 個月 →6個月(C)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D)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其他共犯 →有但書(小3條款)

【評論主題】22以下何種期間,方有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所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A)職務期間 (B)訓示期間(C)通常期間(D)不變期間

【評論內容】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評論主題】11若小西身上帶的錢恰好可以買60包餅乾或買40個麵包,今決定買33包餅乾並將剩餘的錢全部買麵包,則他可買到多少個麵包?____ 個

【評論內容】

○(A)如未以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不適格 X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對於他造之行為(若不利),其效力均(不)及於全體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評論主題】11若小西身上帶的錢恰好可以買60包餅乾或買40個麵包,今決定買33包餅乾並將剩餘的錢全部買麵包,則他可買到多少個麵包?____ 個

【評論內容】

○(A)如未以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不適格 X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對於他造之行為(若不利),其效力均(不)及於全體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評論主題】22以下何種期間,方有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所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A)職務期間 (B)訓示期間(C)通常期間(D)不變期間

【評論內容】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評論主題】18 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6 人以上,15 人以下,由檢察總長指定1 人為主任(B)特別偵查組職掌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

【評論內容】

2016年11月18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刪除《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特別偵查組設立法源),代表特偵組將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

【評論主題】下列關於反訴之敘述何者有誤?(A)僅限與本訴行同種訴訟程序(B)需非專屬管轄(C)限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D)需於本訴繫屬中

【評論內容】

反訴(A)僅限與本訴行同種訴訟程序(B)需非專屬管轄 (C)限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D)需於本訴繫屬中 

【評論主題】13.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C)上訴有不合法情形,若已經原第

【評論內容】

(D)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若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評論主題】16 關於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B)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C)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

【評論內容】

(D)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該協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得為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下列非常上訴之判決,何者效力及於被告?(A)撤銷違法之訴訟程序(B)撤銷有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C)撤銷不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D)選項皆非

【評論內容】

非常上訴,何效力及於被告?

(A)撤銷違法之訴訟程序→不及 (程序違法跟被告無關)

(B)撤銷有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不及 (判都判了,撤銷有利被告的違法判決,如果我是被告關我什麼事,當然也不能在判更重,所以不及告被)

(C)撤銷不利於被告之違法確定判決→及 (撤銷不利被告違法判決,若我是被告當然希望罪更輕,故要另案判決,所以及被告)

【評論主題】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關於給付遲延責任之可歸責性要件事實,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B)關於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實,應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C)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已登記不

【評論內容】

下列何正確?

(A)關於給付延遲責任之可歸責性要件事實,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債務人

(B)關於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實,應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對

(C)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請求人對占有人之佔有係無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D)關於借款返還請求之訴,應由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債權人債務人未交付該款項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評論主題】6. 計算 |4+3 × (-2)|÷ (1-3)+7 × (-3) 之值為( )。

【評論內容】

(A)無上訴第三審的機會 →錯(B)其第二審上訴,由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 →由地院合議庭審判(C)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法定的簡易事件者,雖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辯論,亦不得行簡易程序 →得行簡易程序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的許可 →○

【評論主題】【題組】 (2) (- )9÷(- )4=(- )□, 則 □=_______(課本 p152 類似)

【評論內容】

(A)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理由提起再審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496條 9~13條,專屬二審管轄,故正確

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再審事由)

專屬二審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B)再審...

【評論主題】2已知 ,利用尺規作圖,在 上找出一點C,使得 =2:3。 (4分)

【評論內容】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  

【評論主題】11若小西身上帶的錢恰好可以買60包餅乾或買40個麵包,今決定買33包餅乾並將剩餘的錢全部買麵包,則他可買到多少個麵包?____ 個

【評論內容】

○(A)如未以共同訴訟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不適格 X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對於他造之行為(若不利),其效力均(不)及於全體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效力均及於全體 

【評論主題】【題組】(B)面積 = ____________﹒

【評論內容】

抗告 → 未確定裁定

上訴 → 未確定判決

【評論主題】三、證明下列公式:1.請問 Σ(X-) =?並證明此公式。(8 分)2.請問 Z 分數的平均數() =?並證明此公式。(8 分)3.請問 Z 分數的標準差(Sz) =?並證明此公式。(9 分)

【評論內容】

(A)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為固有必要共同(B)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予共有人後,即告確定,不得上訴第二審 →得上訴(C)不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第三審 →得以(D)法院不受當事人分割方案之拘束,得依據自己之分割方案判決 →正確

【評論主題】四、民法第 1225 條前段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試問本條情形於被繼承人以死因贈與所為,致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有無適用

【評論內容】

(A)法院書記官不得自為送達 →得(B)送達不合法,被告未到庭,法院得依原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C)被告出國下落不明,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正確(D)對在外國之被告送達,法院應以DHL 等郵遞之方式送達  →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評論主題】三、甲市警察局之總務科長乙,某日親自駕駛公務車前往辦理採購辦公用品,途中不慎與臨時受丙拜託載送伊上班之機車騎士丁迎面相撞,致丙及受戊約僱而正路過為其前往洽公之職員己受重傷。經鑑定乙、丁之肇事過失責任比

【評論內容】

下列何者不屬於請求變更確定判決原有效果之要件? (A)須原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情事有所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 (B)須確定判決之內容尚未實現 (C)須係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 (D)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民事訴訟法 第397條 (情事變更法則)

確定判決之B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A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C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D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評論主題】二、試述軌距加寬(slack)之必要性,並以臺鐵為例,在轉彎半徑為 600 公尺的軌距,一般常用公式為何?約需加寬多少公厘(mm)?(20 分)

【評論內容】

(A)法院不可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B)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C)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就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一審(D)審判期日,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為始 以朗讀案由為始

【評論主題】一、在船上輪機當值期間內,遭遇火災事故時,尤其是與油類系統有關者,其所應依循安全措施及實施行動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評論內容】

(A)不宣示之裁定,應公告之 →應為送達(B)裁定,皆應送達於當事人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公告之。(C)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不生羈束力 →正確(D)裁定前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得命

【評論主題】一、根 據 考 古 學 家 的 說 法 ,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是 史 前 時 期 臺 灣 歷 史 的 主 體 , 試 申 論之 。 (25 分)

【評論內容】

1.當事人死亡,有訴訟代理人→裁定停止

2.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當然停止

3.法定代理人死亡→當然停止

4.受託人信託任務終了→當然停止

【評論主題】一、檢察官以甲、乙共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將其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於法院審理中,甲因逃亡,傳拘無著為法院發布通緝,乙最後則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發監執行。之後甲為警緝獲到案,甲

【評論內容】

(A)原告於終局判決後即不得撤回起訴 →可撤回,但不得提起同一之訴(B)原告撤回起訴時皆應得被告之同意 →不一定(C)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正確(D)於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應得其同意

【評論主題】一、警方接獲線報,知悉因販賣一級毒品罪遭通緝之甲藏身於友人乙之住宅後,警方未申請搜索票,即強行進入乙宅逮捕甲,並在乙宅臥房之抽屜內搜得毒品若干。試問,警方之上述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評論內容】

(A)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得再為抗告 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C)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送交抗告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D)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不應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評論主題】四、何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若被告於裁判前犯數罪,第一審法院皆為有罪判決,並依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八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審之罪名及宣告刑,惟將應執行刑之部分改定為一年,對此,

【評論內容】

(A)支付命令必須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 

→住所地(B)支付命令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得聲請法院准予公示送達 

→國外則不行(C)債務人收受命令後,應於30 日內聲明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將因而確定 

→20(D)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債務人提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益 (沒提,時間到則為執行名義)

    債權人提異議→視為起訴或申請調解

【評論主題】三、隨著科技的快速變動以及近年來經濟危機的影響,所謂「非典型勞動型態(atypicalforms of work)」的運用加速常態化。試就勞動契約的性質,比較分析非典型勞動關係與傳統勞動關係的差異。(

【評論內容】

(A)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10萬(B)當事人不得以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得(C)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D)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宣告假執行 

→依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