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376-1 條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lma0316】評論
(D)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該協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得為執行名義
【snoopy75smb】評論
(A)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O)(B)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O)(C)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O)(D)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該協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X;得為執行名義)
【Shrila】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369 條I.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A);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II.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第 372 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B) 第 376 條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C) 第 376-1 條I.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II.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
【Auko Re】評論
關鍵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