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雲覆月】評論
第233條(判決之補充)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94條 (補充假執行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Cloudy Cheng】評論
第 394 條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喵言喵語】評論
補充判決:訴訟標的遺漏、裁判費遺漏、假執行有瑕疵更正判決:判決有誤寫、誤算
【Kao】評論
如果是非常嚴重的錯誤,影響到判決的,則是再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