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附具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B)債務人如逾期提出異議,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C)債務人合法提起異議後,得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D)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得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5426
統計:A(25),B(29),C(269),D(18),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支付命令之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 督促程序 相關法條

米花】評論

(D)是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民訴521: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Yaya Chiu】評論

(A)不附理由(B)裁定駁回(D)不得上訴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 8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債務人合法提起異議後,得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