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評論
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看完整詳解
【Ellen Chen】評論
第 280 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109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請問(A)錯在哪裡? 此選項有法條來源依據嗎?自認不就是當事人(原告、被告)嗎?
【龍共君】評論
自認,事實上主張之承認,可能在法官自由心證下受到不利益的判斷,但判決卻未必不利~民訴279條認諾,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承認他造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亦即承認他造權利之主張,必受不利判決~民訴384條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7 關於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