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名 稱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88 條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貼貼樂 ( ̄︶ ̄)↗】評論
(A)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V(B)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V(C)法院得心證之理由,無庸載明於其判決書中,逕以判決之主文表示勝敗訴結果即可 X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