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C)審判長因故不能於言詞辯論筆錄簽名者,由全體陪席法官簽名 X(D)法官均不能於言詞辯論筆錄簽名者,應再開辯論 X民事訴訟法 第217條 (筆錄之簽名)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
【Ellen Chen】評論
第219條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看完整詳解
【法師大胃】評論
1.A選項錯誤,言詞辯論筆錄依民訴法第212條由書記官作成。2.B選項正確,民訴法第219條參照。3.CD選項錯誤,按「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民訴法第217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