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法師大胃】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公示催告之敘述,何者正確?(A)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B)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經法院裁定後再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登載於公報,或刊登於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評論內容】

1.A選項正確,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參照。2.B選項錯誤,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參照,故登載公報、刊登於新聞紙等方式不能取代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網站。3.C選項錯誤,按「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4條參照。4.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551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再依民法第552條之規定,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30日不變期間內,得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評論主題】75.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對丁負有債務 20 萬元,立遺囑遺贈戊 20 萬元。己受酌給遺產1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100 萬元,其喪葬費用 40 萬元。則戊可受遺贈之金額為:(A) 0

【評論內容】1.甲死亡時遺有100萬,扣除債務及喪葬費餘遺產40萬。2.甲有乙妻丙子,應繼分各20萬,特留分各10萬。3.酌給請求權具有公益性質,應優先於遺贈受分配。己受酌給遺產10萬,尚不侵害乙、丙之特留分,故己得受全部之酌給10萬。4.所餘30萬若遺贈20萬於戊,將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故乙、丙得補足其特留分各10萬,餘下之10萬遺產為戊可受遺贈之金額。

【評論主題】63.下列關於共有物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或設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在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得設定抵押權(B)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共有物經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抵押權原則上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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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選項正確,按「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25條及第868條規定參照)。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割後,自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抵押權之客體。......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司法院釋字第671號解釋參照。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抵押權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土地抵押權人不同意分割:抵押權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應有部分2.D選項錯誤,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僅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並未限制承租人對於共有之基地必其共有人全部出售時始得主張優先購買之權...

【評論主題】18 關於言詞辯論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言詞辯論筆錄由受命法官製作(B)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C)審判長因故不能於言詞辯論筆錄簽名者,由全體陪席法官簽名(D)法官均不能於言

【評論內容】1.A選項錯誤,言詞辯論筆錄依民訴法第212條由書記官作成。2.B選項正確,民訴法第219條參照。3.CD選項錯誤,按「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民訴法第217條參照。

【評論主題】58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②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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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提出整理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G2強制提出,若未提出應先命補正,須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任意提出,若未提出G得定期命提出,仍不提出G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為裁判。G3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上訴後20日未提理由得逕駁回。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上訴後20日未提理由得逕駁回。再審

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得逕駁回。

(但若未具原判決繕本,法院應釋明之並協助調取。)

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得逕駁回。

【評論主題】21 甲與乙締結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管理其房屋之出租事宜,且不收取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乙之委任契約為無償契約,甲處理委任事務僅須負擔與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即可(B)乙負有預付處理委任

【評論內容】

1.A選項正確,無償委任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有償委任則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參照民法第535條。2.B選項錯誤,乙僅於受任人甲有請求時,依民法第545條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又本題後半段描述無償委任契約屬雙務契約部分,依學理之分類有償委任屬完全雙務契約(當事人間互負給付及對待給付義務),無償委任屬不完全雙務契約(當事人間互負給付義務,但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二者仍皆屬雙務契約之範疇,此部分應無錯誤。3.民法第549條第1項參照。4.委任契約中須有特別授權者包括:不動產出賣、設定負擔(注意不包括不動產買受)、租賃不動產逾二年、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民法第534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