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2)第 471 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
【用戶】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2) 第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3) 第 436-4 條 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看完整詳解
【用戶】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1)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2) 第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3) 第 436-4 條 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看完整詳解
【用戶】LL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想更正選項①的解答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按民訴第444-1第1項,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第5項,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或於審判時依全辯論意指斟酌之。最佳解關於①的解釋並不全然正確民訴442條二項、三項明確說到,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二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三項)。所謂不適用前項規定,並不是毋庸命其補正,而直接裁定駁回,而是另依民訴444-1第一項與第五項操作。以上如有誤解請指正。
【用戶】法師大胃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理由書提出整理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G2強制提出,若未提出應先命補正,須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任意提出,若未提出G得定期命提出,仍不提出G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為裁判。G3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上訴後20日未提理由得逕駁回。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上訴後20日未提理由得逕駁回。再審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得逕駁回。(但若未具原判決繕本,法院應釋明之並協助調取。)強制提出,毋庸先命補正,得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