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甲、乙共有之A地。乙則抗辯:渠已於甲起訴前,將其全部應有部分出售給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云云。下列何者為正確?
(A)不論丙何時受讓應有部分甲均應將被告變更為丙
(B)如乙係於甲起訴後將應有部分讓與給丙,則乙應仍有當事人適格
(C)依處分權主義,法院之裁判應受原告聲明所拘束,於此訴訟,法院亦不得就分割方法為與原告聲明不同之裁判
(D)縱丙係於起訴前受讓乙之應有部分,如被告乙不同意,甲均不得將被告變更為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6049
統計:A(16),B(464),C(65),D(2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起訴、再審

用户評論

【用戶】Joy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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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我已經混亂了,要怎麼背比較好,記不住。

【用戶】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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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假如乙在起訴前已把其應有部分移轉給第三人丙,此時被告應為丙。但甲不知道仍以乙為被告提起訴訟,法官會以"判決"駁回。而當起訴後乙才把其應有部分移轉給第三人丙,並不影響其當事人之適格,此為"當事人恆定原則"。如果甲不知道仍以乙為被告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法官會通知第三人,否則乙說:部分A地已不屬於我的財產,關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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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相關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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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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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假如乙在起訴前已把其應有部分移轉給第三人丙,此時被告應為丙。但甲不知道仍以乙為被告提起訴訟,法官會以"判決"駁回。而當起訴後乙才把其應有部分移轉給第三人丙,並不影響其當事人之適格,此為"當事人恆定原則"。如果甲不知道仍以乙為被告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法官會通知第三人,否則乙說:部分A地已不屬於我的財產,關我屁事。

【用戶】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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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Joy Liu

【年級】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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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賀通過多益考試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假如乙在起訴前已把其應有部分移轉給第三人丙,此時被告應為丙。但甲不知道仍以乙為被告提起訴訟,法官會以"判決"駁回。而當起訴後乙才把其應有部分移轉給第三人丙,並不影響其當事人之適格,此為"當事人恆定原則"。如果甲不知道仍以乙為被告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法官會通知第三人,否則乙說:部分A地已不屬於我的財產,關我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