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 下列有關移付調解制度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法院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事件移付調解者,以經兩造合意為必要
(B)訴訟事件雖經移付調解,但訴訟程序不因而停止
(C)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D)經法院移付調解而成立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法定期間內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9661
統計:A(8),B(92),C(7),D(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再審、調解事由、指揮訴訟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20-1 條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20-1 條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20-1 條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