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 關於裁判書應否記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對於當事人之爭執事項,法院一律應加記理由要領
(B)在簡易程序中之捨棄判決,對於雙方爭執事項,法院一律應記載理由要領
(C)駁回聲明之裁定,無須附理由
(D)法院對於當事人就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之異議,認其異議有理由時所為裁定,應敘明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5283
統計:A(27),B(38),C(44),D(3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再審、指揮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標的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40-4 條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用戶】Claire W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237 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

【用戶】Moya Moy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TKS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40-4 條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用戶】Claire W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237 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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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TKS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40-4 條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用戶】Claire W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237 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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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T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