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A)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B)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C)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D)受處分人之前曾受同種之處分,故可推知其係故意所為,而無陳述意見之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9535
統計:A(16),B(32),C(41),D(116),E(0)

用户評論

【用戶】wen

【年級】

【評論內容】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用戶】wen

【年級】

【評論內容】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用戶】wen

【年級】

【評論內容】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用戶】wen

【年級】

【評論內容】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用戶】wen

【年級】

【評論內容】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用戶】wen

【年級】

【評論內容】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用戶】lia417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03條: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

【用戶】lia417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03條: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

【用戶】wen

【年級】

【評論內容】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