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品靜】評論
我猜應該是這樣解釋:被告甲提出一個「案發當日他人在日本」的事實,同時提出了日本入境資料證明。所以當法官要判斷此事實的真偽時,要適用自由心證主義,既然被告提出入境資料,就應判斷此事實為真(也就是B選項,"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有人有更確定的解釋嗎
【詹佳蓉】評論
回3樓:法官只能認定證據證明力,而題目中的證據能力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C)選項刪掉
【吳安】評論
證據,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魚仔想來想去】評論
所謂自由心證原則,是指法官為嚴格證明(非自由證明)時之心證程度之原則。
【皓皓~】評論
如果認知有誤,還請大大幫忙指正,謝謝(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證據裁判主義(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 (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嚴格證明法則(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 -->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之犯罪事實舉證
【snoopy75smb】評論
(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X;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O)(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X;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X;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自由心證主義)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評論
如果認知有誤,還請大大幫忙指正,謝謝(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證據裁判主義(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 (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嚴格證明法則(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 -->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之犯罪事實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