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呂品靜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我猜應該是這樣解釋:被告甲提出一個「案發當日他人在日本」的事實,同時提出了日本入境資料證明。所以當法官要判斷此事實的真偽時,要適用自由心證主義,既然被告提出入境資料,就應判斷此事實為真(也就是B選項,"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有人有更確定的解釋嗎
【用戶】皓皓~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如果認知有誤,還請大大幫忙指正,謝謝(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證據裁判主義(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 (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嚴格證明法則(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 -->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之犯罪事實舉證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X;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O)(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X;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X;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自由心證主義)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用戶】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如果認知有誤,還請大大幫忙指正,謝謝(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證據裁判主義(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 (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嚴格證明法則(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 -->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之犯罪事實舉證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X;「判決」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O;此證據證明力,得確信甲未在命案現場)(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X;「證據能力」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X;「舉證責任」與自由心證主義無關)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自由心證主義)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