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ya Peng】評論
公司法第393條但書:公司登記文件,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超越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大華】評論
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華總一經字第一0七000八三二九一號發布日期:107年8月1日-(查閱、抄錄或複製)第393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A)x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二、所營事業。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六、經理人姓名。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
【Minami Kaku】評論
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