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呂品靜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本題中,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就駁回上訴了,故根本沒有就「實體」的部分作審判。所以當發現新證據的時候,應該是要向有做過實體判決的法院聲請再審,所以(B)應該是高院。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本案係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之再審聲請,檢察官自為有權聲請者(O)(B)本案應由終審法院即最高法院為再審聲請之准駁(X;此判決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高等法院)(C)被害人屍體與兇刀係於原審時即已存在但尚未發現,且足以動搖原審無罪判決之新證據(O)(D)再審法院得於審理後,認定甲構成殺人既遂罪,並處死刑(O)刑事訴訟法 第 428 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 第 426 條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本案係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之再審聲請,檢察官自為有權聲請者(O)(B)本案應由終審法院即最高法院為再審聲請之准駁(X;此實體判決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高等法院)(C)被害人屍體與兇刀係於原審時即已存在但尚未發現,且足以動搖原審無罪判決之新證據(O)(D)再審法院得於審理後,認定甲構成殺人既遂罪,並處死刑(O)刑事訴訟法 第 428 條 (聲請再審權人②-為受判決人不利益)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 第 426 條 (再審之管轄法院)聲請再審,由...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本案係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之再審聲請,檢察官自為有權聲請者(O)(B)本案應由終審法院即最高法院為再審聲請之准駁(X;此實體判決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高等法院)(C)被害人屍體與兇刀係於原審時即已存在但尚未發現,且足以動搖原審無罪判決之新證據(O)(D)再審法院得於審理後,認定甲構成殺人既遂罪,並處死刑(O)刑事訴訟法 第 428 條 (聲請再審權人②為受判決人不利益)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 第 426 條 (再審之管轄法院)聲請再審,由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