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評論主題】32 下列那一機關設有法醫師?(A)行政法院(B)司法院(C)地方法院(D)地方法院檢察署

【評論內容】第68條(法醫師檢驗員)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務之範圍?(A)非訟事件(B)製作裁判書(C)調解程序事件(D)督促程序事件

【評論內容】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務之範圍?(A)非訟事件(B)製作裁判書(C)調解程序事件(D)督促程序事件

【評論內容】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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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8條(法醫師檢驗員)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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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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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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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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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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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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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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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8條(法醫師檢驗員)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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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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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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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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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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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8條(法醫師檢驗員)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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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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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32 下列那一機關設有法醫師?(A)行政法院(B)司法院(C)地方法院(D)地方法院檢察署

【評論內容】第68條(法醫師檢驗員)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務之範圍?(A)非訟事件(B)製作裁判書(C)調解程序事件(D)督促程序事件

【評論內容】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32 下列那一機關設有法醫師?(A)行政法院(B)司法院(C)地方法院(D)地方法院檢察署

【評論內容】第68條(法醫師檢驗員)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務之範圍?(A)非訟事件(B)製作裁判書(C)調解程序事件(D)督促程序事件

【評論內容】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評論主題】32 下列那一機關設有法醫師?(A)行政法院(B)司法院(C)地方法院(D)地方法院檢察署

【評論內容】第68條(法醫師檢驗員)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務之範圍?(A)非訟事件(B)製作裁判書(C)調解程序事件(D)督促程序事件

【評論內容】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32 下列那一機關設有法醫師?(A)行政法院(B)司法院(C)地方法院(D)地方法院檢察署

【評論內容】第68條(法醫師檢驗員)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務之範圍?(A)非訟事件(B)製作裁判書(C)調解程序事件(D)督促程序事件

【評論內容】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30 依據法庭旁聽規則,攜同未滿幾歲之兒童旁聽,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A) 10 歲(B) 12 歲(C) 13 歲(D) 14 歲

【評論內容】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攝影、錄影器材或未經審判長核准而攜帶錄音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評論主題】32 下列那一機關設有法醫師?(A)行政法院(B)司法院(C)地方法院(D)地方法院檢察署

【評論內容】第68條(法醫師檢驗員)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評論主題】28.雞蛋有多種用途,可販售給麵包店加工為蛋糕、用來孵出小雞、供人購買烹煮後食用,甚至有蛋農與物流業者合作,直接將雞蛋出口外銷。根據國內生產毛額的概念,下列何者正確?(A)麵包店以雞蛋生產蛋糕屬投資行

【評論內容】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国内生产总值)  GDP即英文(gross domestic product)的缩写,也就是国内生产总值。它是对一国(地区)经济在核算期内所有常住单位生产的最终产品总量的度量,常常被看成显示一个国家(地区)经济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生产过程中的新增加值,包括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和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但不包含生产过程中作为中间投入的价值;在实物构成上,是当期生产的最终产品,包含用于消费、积累及净出口的产品,但不包含各种被其他部门消耗的中间产品。

【評論主題】46.1991-2005我國共進行七次的憲法增修,下列有關我國憲法增修的重點,哪些敘述是正確的?甲、強化總統職權,憲政制度類似雙首長制:乙、由三個國會機構變成只有立法院單一國會;丙、台灣省省長及直轄市

【評論內容】戊、憲法修正、領土變更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公民複決->罷免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4243960&dostatus=&noslave=1&exp=88#i_446155#ixzz39HfsgSgs

【評論主題】30、關於自我概念形成的理論,各家學者各有不同的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顧里的「鏡中之我」是指我們要以他人的經驗為鑑,避免重蹈覆徹 (B)米德認為自我概念的形成是透過本我和超我相互協調的結果

【評論內容】美國社會學家顧里(Charles Cooley)的鏡中自我,認為自我概念的形成是在生活中經由人際之間的互動而來。. 顧里的「鏡中的我」:美國社會學家顧里(Charles Cooley, 1902)認為一個人自我概念的形成,是在生活中,經由人與人之間不斷互動而來的。例如:一個人為什麼知道自己有聰明的頭腦?可能是因為有很多人都說他很聰明。這也就是說,我們經常把別人當作一面鏡子,從別人對自己的反映,使我們了解自己是怎麼樣的人。米德的兩個「我」:美國心理學家米德(George Mead, 1934)認為「我」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主觀的、還沒有社會化的、容易衝動的以及具有創造力的我,又稱為「主我」(I);另外一個則是客觀的、已經社會化的、遵守規範的、受...

【評論主題】21.下列有關「首要都市」的描述,何者最正確? (A)首都就是首要都市 (B)每一個國家的首要都市是以軍事要塞為特色 (C)首要都市的人口數遠比該國第二大城市多2~15倍 (D)舊金山是代表之一。

【評論內容】「首要型都市」意指該國有一個非常龐大的都市,人口密度極高, 其餘的地區則為人口密度低的鄉村。 該種都市類型的形成,乃是由於鄉村過於貧窮, 人民對都市產生憧憬,因而大量的湧入都市, 造成都市人口密度過高,且來到都市之後, 發現該都市並不如其所想像有很多的工作機會, 反而造成違章建築、貧民窟等都市問題。

【評論主題】8.根據某些社會學者的觀點,在男女交往過程中,人們以本身所擁有的資源來換取相配的對象,這種運作的方式,就是所謂的: (A)婚姻市場(B)擇偶互補需求論(C)外婚制(D)同質婚。

【評論內容】

擇偶的相關因素

()婚姻市場

~ 指將婚姻視為「市場交換過程」,在此過程中,人們以本身擁有的資源換取相配對象,這些資源可能是聰明才智、身材樣貌、家世地位、金錢財務等。意即人們挑選伴侶或擇偶的過程,有如個人在市場上買賣商品般。其通常以自身擁有資源來抬高自己身價,換取一個相配的對象,講究「門當戶對」,此種運作方式稱之為「婚姻市場」。

【評論主題】【題組】50.《教育基本法》中所規定的人格發展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A)自尊 (B)隱私 (C)姓名 (D)健康。高深知能的「預備教育」。

【評論內容】我國民法對侵權行為的規範,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為重心,該條第一項前段採概括規定,所保護之客體為「權利」。權利可區分為人格權、物權、身分權等。所謂人格權,指一般人格權而言,乃關於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特別人格權則是由一般人格權所衍生出,經具體化的個別人格權,可再分為法定與未法定兩種。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就侵害生命權、第一九五條是就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第十九條則為姓名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慰撫金之特別規定。由此可知,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信用、隱私、貞操係法定的特別人格權

【評論主題】26.小張主張「惡法非法論」,何者是他的理念? (A)強調正義與個人基本權利的價值 (B)強調秩序對社會的功能 (C)強調執法與守法的重要性 (D)修改法律是結束惡法的手段。

【評論內容】法學理論上,「惡法非法論」強調法規範的實質正義,以及個人權利不容侵犯。因此,人民無須遵守惡法,甚至得以積極抵抗之,「公民不服從」即為手段之一「公民不服從」運動的特徵 :本諸道德良心。(Conscientious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