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債權人的請求,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後,立即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
(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9736
統計:A(26),B(108),C(1062),D(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裁判之意義

用户評論

【用戶】阿儒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508條1項(B)509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V民事訴訟法 第515條 (支付命令之送達)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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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支付命令之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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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2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A)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 (B)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 (C)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D)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C)512條法院應於不訊問債務人後,立...

【用戶】阿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1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債權人的請求,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後,立即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

【用戶】Doll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C)512條法院應於不訊問債務人後,立...

【用戶】阿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1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債權人的請求,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後,立即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

【用戶】Doll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用戶】黃彥儒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508條1項(B)509條(C)512條法院應於不.....看完整詳解

【用戶】阿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1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其債權人的請求,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後,立即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

【用戶】Doll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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