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訴狀宜記載之事項: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法院管轄、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訴狀應記事之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之聲明。
【貼貼樂 ( ̄︶ ̄)↗】評論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V(B)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X(C)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V(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V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Nash Steven】評論
訴之三要素---當事人 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6 原告的起訴狀 記載下列何事項,起訴不合法?(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C)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4條(起訴之程式)﹝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B)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