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夫甲起訴其妻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
(B)當事人不得成立離婚的和解
(C)如乙於訴訟中死亡,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起訴
(D)法院所為確定的離婚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5831
統計:A(71),B(69),C(206),D(8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裁判之意義

用户評論

【用戶】Alicece 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568~640已於102/5/8公布刪除,相關事項已列於家事事件法。A) 家事事件法第52條:專屬管轄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此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 -離婚專屬夫妻住所地...(B)當事人不得成立離婚的和解 -當事人合意-離婚得和解(C)如乙於訴訟中死亡,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起訴 -妻死-視訴訟終結(D)法院所為確定的離婚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0214032&dostatus=&noslave=1&exp=68#testranklist#ixzz4csx69nCC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A)錯誤。家事事件法第52條  I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2)(B)正確。家事事件法第45條 I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因原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扁未規定離婚訴訟得成立和解,故考選部未將(B)列為正確答案。惟依民法  1052-1 :「離婚綞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離婚亦得成立訴訟上和解。(3)(C)錯誤。家事事件法第59條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4)(D)正確。家事事件法第3條 Ⅱ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二、離婚事件。」第 48條I:「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A)錯誤。家事事件法第52條  I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2)(B)正確。家事事件法第45條 I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因原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扁未規定離婚訴訟得成立和解,故考選部未將(B)列為正確答案。惟依民法  1052-1 :「離婚綞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離婚亦得成立訴訟上和解。(3)(C)錯誤。家事事件法第59條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4)(D)正確。家事事件法第3條 Ⅱ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二、離婚事件。」第 48條I:「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此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X;專屬管轄事件)(B)當事人不得成立離婚的和解(X;得成立離婚的和解)(C)如乙於訴訟中死亡,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起訴(X;視為訴訟終結)(D)法院所為確定的離婚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O)家事事件法 第 52 條 (辦理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H 11 家事事件法13 夫甲起訴其妻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何者正確? (D)法院所為確定的離婚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A)錯誤。家事事件法第52條  I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2)(B)正確。家事事件法第45條 I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因原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扁未規定離婚訴訟得成立和解,故考選部未將(B)列為正確答案。惟依民法  1052-1 :「離婚綞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離婚亦得成立訴訟上和解。(3)(C)錯誤。家事事件法第59條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4)(D)正確。家事事件法第3條 Ⅱ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二、離婚事件。」第 48條I:「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此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X;專屬管轄事件)(B)當事人不得成立離婚的和解(X;得成立離婚的和解)(C)如乙於訴訟中死亡,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起訴(X;視為訴訟終結)(D)法院所為確定的離婚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O)家事事件法 第 52 條 (辦理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H 11 家事事件法13 夫甲起訴其妻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何者正確? (D)法院所為確定的離婚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用戶】Alicece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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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568~640已於102/5/8公布刪除,相關事項已列於家事事件法。A) 家事事件法第52條:專屬管轄B) 民事訴訟法第377:不.....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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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A)錯誤。家事事件法第52條  I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2)(B)正確。家事事件法第45條 I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因原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扁未規定離婚訴訟得成立和解,故考選部未將(B)列為正確答案。惟依民法  1052-1 :「離婚綞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離婚亦得成立訴訟上和解。(3)(C)錯誤。家事事件法第59條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4)(D)正確。家事事件法第3條 Ⅱ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二、離婚事件。」第 48條I:「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此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X;專屬管轄事件)(B)當事人不得成立離婚的和解(X;得成立離婚的和解)(C)如乙於訴訟中死亡,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起訴(X;視為訴訟終結)(D)法院所為確定的離婚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O)家事事件法 第 52 條 (辦理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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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H 11 家事事件法13 夫甲起訴其妻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何者正確? (D)法院所為確定的離婚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