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儒】評論
(a)需審判長同意(C)可以加以限制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70-1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黃彥儒】評論
(a)需審判長同意(C)可以加.....看完整詳解
【u0026811】評論
(B) 第70條第二項,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之物",準用前項,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A) 68 第一項(B) 70 第二項(C) 70 第三項(D) 72
【snoopy75smb】評論
(A)凡大學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者,無需審判長同意,均可擔任訴訟代理人(X;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經審判長許可,才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訴訟代理人需受特別委任,方得為當事人領取所爭物(O)(C)當事人對於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不得加以任何限制(X;代理權得加以限制者,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D)訴訟代理人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之任何陳述,均有優於當事人之效力。當事人縱使到庭陳述,亦不生任何撤銷或更正之效力(X;當事人本人得即時撤銷或更正)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之限制)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