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原則上行政機關不會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他不是人,也不是法人);可是行政機關沒有權利能力,「不能成為被告」(政府侵害你,你卻不能告他),一般民眾不會接受,而且在訴訟上也行不通。所以「當事人能力的例外」就包含「行政機關」及「非法人團體」,他們可以「例外的成為當事人」。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_ylt=A8tUwZgD_4dTQwoA6aJr1gt.;_ylu=X3oDMTE0Mjk5cGJqBHNlYwNzcgRwb3MDMgRjb2xvA3R3MQR2dGlkA1ZJUFRXNzJfMQ--?qid=1008062504464
【貼貼樂 ( ̄︶ ̄)↗】評論
(B)胎兒乙 V(C)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V(D)交通部 V民事訴訟法 第40條 (當事人能力)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真是棒】評論
§40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題目出得不好,B也錯。
【兩分的差距!今年要上榜!】評論
小彙整,僅供參考沒有★★★★★:...
【linday】評論
小彙整,僅供參考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