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龍共君】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評論內容】我國刑法上的自首,規定在現行的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中,法條的文字是這樣規定的;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法條的規定來看,自首就是犯了罪的人,在犯罪還沒有被發覺以前,自動向偵查犯罪的公務員或者機關報告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所以要成立刑法上規定的自首,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一、須對未發覺的犯罪自首。所謂未發覺的犯罪,是指這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的人,還未為有偵查犯罪權責的公務員或者機關所發覺而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已經知道犯罪是某人所為,但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其他有偵查權的公務員並不知情,還是算未發覺。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公務...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沒有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A)甲獨資經營的商號「盈利電器行」 (B)胎兒乙(C)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D)交通部

【評論內容】原則上行政機關不會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他不是人,也不是法人);可是行政機關沒有權利能力,「不能成為被告」(政府侵害你,你卻不能告他),一般民眾不會接受,而且在訴訟上也行不通。所以「當事人能力的例外」就包含「行政機關」及「非法人團體」,他們可以「例外的成為當事人」。https://tw.knowledg.....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評論內容】我國刑法上的自首,規定在現行的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中,法條的文字是這樣規定的;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法條的規定來看,自首就是犯了罪的人,在犯罪還沒有被發覺以前,自動向偵查犯罪的公務員或者機關報告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所以要成立刑法上規定的自首,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一、須對未發覺的犯罪自首。所謂未發覺的犯罪,是指這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的人,還未為有偵查犯罪權責的公務員或者機關所發覺而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已經知道犯罪是某人所為,但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其他有偵查權的公務員並不知情,還是算未發覺。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公務...

【評論主題】21 「我也出門,但年逾知命,似已無所求了。即有所求,也很卑微。不過出門之時,順便吃幾樣可口的而已。吃如不如意,心亦不平,但無傷大雅,至多生個悶氣,閉口回家。其實人祇有一張口,想吃也吃不了許多。那天一

【評論內容】補充:襁褓之年:幼年。垂髫:七、八歲以下的幼童「束髮」為成童的代稱,通常年十五歲始稱成童。20歲~《禮記.曲禮》:「二十曰弱,冠。」30歲~《論語.為政》:「三十而立。」40歲~《論語.為政》.....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評論內容】我國刑法上的自首,規定在現行的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中,法條的文字是這樣規定的;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法條的規定來看,自首就是犯了罪的人,在犯罪還沒有被發覺以前,自動向偵查犯罪的公務員或者機關報告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所以要成立刑法上規定的自首,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一、須對未發覺的犯罪自首。所謂未發覺的犯罪,是指這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的人,還未為有偵查犯罪權責的公務員或者機關所發覺而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已經知道犯罪是某人所為,但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其他有偵查權的公務員並不知情,還是算未發覺。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公務...

【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評論內容】我國刑法上的自首,規定在現行的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中,法條的文字是這樣規定的;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法條的規定來看,自首就是犯了罪的人,在犯罪還沒有被發覺以前,自動向偵查犯罪的公務員或者機關報告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所以要成立刑法上規定的自首,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一、須對未發覺的犯罪自首。所謂未發覺的犯罪,是指這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的人,還未為有偵查犯罪權責的公務員或者機關所發覺而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已經知道犯罪是某人所為,但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其他有偵查權的公務員並不知情,還是算未發覺。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公務...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沒有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A)甲獨資經營的商號「盈利電器行」 (B)胎兒乙(C)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D)交通部

【評論內容】原則上行政機關不會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他不是人,也不是法人);可是行政機關沒有權利能力,「不能成為被告」(政府侵害你,你卻不能告他),一般民眾不會接受,而且在訴訟上也行不通。所以「當事人能力的例外」就包含「行政機關」及「非法人團體」,他們可以「例外的成為當事人」。https://tw.knowledg.....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評論內容】我國刑法上的自首,規定在現行的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中,法條的文字是這樣規定的;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法條的規定來看,自首就是犯了罪的人,在犯罪還沒有被發覺以前,自動向偵查犯罪的公務員或者機關報告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所以要成立刑法上規定的自首,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一、須對未發覺的犯罪自首。所謂未發覺的犯罪,是指這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的人,還未為有偵查犯罪權責的公務員或者機關所發覺而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已經知道犯罪是某人所為,但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其他有偵查權的公務員並不知情,還是算未發覺。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公務...

【評論主題】39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之人在其犯罪未被發現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犯罪之事實,而接受裁判者,稱為:(A)自認 (B)自白 (C)自首 (D)投案

【評論內容】我國刑法上的自首,規定在現行的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中,法條的文字是這樣規定的;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法條的規定來看,自首就是犯了罪的人,在犯罪還沒有被發覺以前,自動向偵查犯罪的公務員或者機關報告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所以要成立刑法上規定的自首,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一、須對未發覺的犯罪自首。所謂未發覺的犯罪,是指這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的人,還未為有偵查犯罪權責的公務員或者機關所發覺而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已經知道犯罪是某人所為,但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其他有偵查權的公務員並不知情,還是算未發覺。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公務...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是間接法源?(A)全民健康保險法(B)最高法院判例(C)國際條約(D)台南市自治規則

【評論內容】間接法源:即經國家之承認,始發生效力的法源,又稱「不成文法源」,包括:習慣法、判例、法理、學說、解釋、外國法等。直接法源:即指由特定機關依特.....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 甲為退休公務員,因不服原服務機關發給之退休金核定通知,得提起下列何項救濟?(A)申訴(B)復審(C)異議(D)訴願

【評論內容】一、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惟得否提起復審,仍應參酌司法院有關解釋:亦即須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 甲為退休公務員,因不服原服務機關發給之退休金核定通知,得提起下列何項救濟?(A)申訴(B)復審(C)異議(D)訴願

【評論內容】一、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惟得否提起復審,仍應參酌司法院有關解釋:亦即須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是間接法源?(A)全民健康保險法(B)最高法院判例(C)國際條約(D)台南市自治規則

【評論內容】間接法源:即經國家之承認,始發生效力的法源,又稱「不成文法源」,包括:習慣法、判例、法理、學說、解釋、外國法等。直接法源:即指由特定機關依特.....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傳聞證人於通常審判程序中之供述:(A)仍屬傳聞證據,原則無證據能力(B)屬傳聞證據,絕對無證據能力(C)非屬除聞證據,故有證據能力(D)選項皆非

【評論內容】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到庭所為之陳述,如非其本人所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係轉述其他被告以外之人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供述為其內容,具結而為之陳述,乃屬傳聞供述。該被告以外之轉述者,為傳聞證人,其他被告以外之原供述者,則為原始證人

資料來源

【評論主題】下列公職人員中,何者目前不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A)總統(B)立法委員(C)大法官(D)縣(市)長

【評論內容】

★★★★★★★★★★★★5★★★★★★。

<☆ ☆☆☆☆☆="☆☆☆☆☆:☆☆☆(34,34,34);">...

【評論主題】45 正雄向老師介紹家人,下列稱謂何者使用正確?(A)「尊父」任職於總統府,工作非常忙碌(B)「令母」擅長烹飪,晚餐是一家人的期待(C)「家兄」成績優秀,現於研究所進修中(D)「敝妹」熱愛生命,畢業後

【評論內容】比較一下

1.對別人稱自己的長輩和年長的平輩時冠以「家」

家父(家嚴、家君、家尊)、家母(家慈)、家叔、家兄、家姊、家嫂

【評論主題】17 關於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自認,法院應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無庸舉證(C)當事人對於自認有所限制者,不得視同自認(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評論內容】自認,事實上主張之承認,可能在法官自由心證下受到不利益的判斷,但判決卻未必不利~民訴279條認諾,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承認他造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亦即承認他造權利之主張,必受不利判決~民訴384條

【評論主題】下列公職人員中,何者目前不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A)總統(B)立法委員(C)大法官(D)縣(市)長

【評論內容】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評論主題】45 正雄向老師介紹家人,下列稱謂何者使用正確?(A)「尊父」任職於總統府,工作非常忙碌(B)「令母」擅長烹飪,晚餐是一家人的期待(C)「家兄」成績優秀,現於研究所進修中(D)「敝妹」熱愛生命,畢業後

【評論內容】比較一下

1.對別人稱自己的長輩和年長的平輩時冠以「家」

家父(家嚴、家君、家尊)、家母(家慈)、家叔、家兄、家姊、家嫂

【評論主題】45 正雄向老師介紹家人,下列稱謂何者使用正確?(A)「尊父」任職於總統府,工作非常忙碌(B)「令母」擅長烹飪,晚餐是一家人的期待(C)「家兄」成績優秀,現於研究所進修中(D)「敝妹」熱愛生命,畢業後

【評論內容】比較一下

1.對別人稱自己的長輩和年長的平輩時冠以「家」

家父(家嚴、家君、家尊)、家母(家慈)、家叔、家兄、家姊、家嫂

【評論主題】17 關於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自認,法院應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無庸舉證(C)當事人對於自認有所限制者,不得視同自認(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評論內容】自認,事實上主張之承認,可能在法官自由心證下受到不利益的判斷,但判決卻未必不利~民訴279條認諾,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承認他造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亦即承認他造權利之主張,必受不利判決~民訴384條

【評論主題】21 受訴法院在認定應證事實時,所採用的訴訟法原則與依據,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B)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

【評論內容】民訴第222條: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評論主題】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7 條所揭示之平等權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只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形式平等(B)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C)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D)不得恣意

【評論內容】

按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文及釋字第五二六號解釋理由書謂:「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足見大法官將平等權定位在「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而「實質平等」之探究,則必須兼從憲法價值體系、立法目的、規範事實、規範事物本質等要素作考量,以做出「合理的區別對待」,如此方可謂達到「實質平等」之要求。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29397&article_category_id=1173&article_id=14555

【評論主題】1 關於成文法規範之位階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者無效 (B)條約之位階相當於憲法(C)行政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 (D)行政命令原則上需以法律為依據

【評論內容】

釋字329 :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評論主題】34 甲想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一棟別墅,由乙建商承包興建工程。該別墅交屋時適逢雨季,甲受領後旋即發現頂樓書房的天花板有漏水情事。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漏水的問題(B

【評論內容】

民法第493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A)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B)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C),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民法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

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D)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

不得解除契約。

【評論主題】1依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意旨,祭祀公業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 體。其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但與下列何者無涉?(A)結社自由(B)財產權(

【評論內容】

釋字第728 號: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成員們要用何種規約(契約)決定祭祀公業之成立與成員條件,都應該受有充分的自由,以確保其等財產權之行使。可見"契約自由"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屬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內涵?(A)規範內容為一般人所得理解 (B)規範內容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C)規範內容由立法者明文授權 (D)規範內容得由司法者加以審查

【評論內容】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評論主題】35 警員甲於詢問依現行犯逮捕到案之乙時,因一時疏忽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而取得乙之自白筆錄。依法該筆錄之證據能力如何?(A)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

【評論內容】

刑訴第158-2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刑訴第93-1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

【評論主題】16.有關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動產所有權之讓與,非將動產現實交付不生效力(B)汽車所有權之讓與,除交付外,尚須辦理過戶登記(C)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D)動產質權之設

【評論內容】

民法第761條;民法規定之「交付」方法有四種:一、「現實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例如:甲賣A車給乙,並將A車交付占有給乙,在交付A車後,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這是最標準的交付方式。二、「簡易交付」: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例如:甲將A車借給乙,乙使用後很喜歡,於是乙跟甲說想購買A車,甲就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給乙,此時因A車已在受讓人(乙)占有中,則在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三、「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例如:乙想向甲購買A車...

【評論主題】8.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刑法誹謗罪規定,行為人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誹謗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B)檢察官或自訴

【評論內容】

釋字509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7.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 (A)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 (B)禁止任何人儲存個人資料 (C)知悉並控制個人資料之使用 (D)請求更正記載錯誤之個人資料

【評論內容】

釋字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評論主題】89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委員在何種期間,享有不逮捕的特權?(A)任期中 (B)會期中 (C)就任前 (D)休會期中

【評論內容】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n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77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意旨,國家應肯定何種文化?(A)宗教文化 (B)多元文化 (C)政黨文化 (D)媒體文化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

【評論主題】75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3 項之規定,國家對於人民之何種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A)外資投資事業 (B)中小型經濟事業(C)大型公共事業 (D)具投資價值之事業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3項: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評論主題】33 關於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即得羈押之(B)法官在為羈押程序中訊問被告時,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C)羈押程序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法官應指定公

【評論內容】

刑訴第31-1條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評論主題】6. 關於自己所有之物得否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援用立法理由關於財務得為竊盜罪之客體者五要件的陳述:"......物之所有權,不問屬自己抑屬於他人,均得成立本罪。"而為肯定之解釋

【評論內容】歷史解釋:又稱沿革解釋,指依據立法資料,如立法沿革、立法理由以闡明法律真義的解釋,旨在回溯探求立法者的原意。

【評論主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強制辯護案件所採之辯護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B)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

【評論內容】

(A)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B)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C)辯護人接見羈押之被告,如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禁止其接見 -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D)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可指定律師或法官充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3 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修正刑訴§31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充之

【評論主題】4.已知,求=?(4分)

【評論內容】Naomi:我試著不要太常去吃自助餐館Jennifer:為何不,那裡的食物相當好吃

【評論主題】六、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KetosisRotaviral infectionSelection intensityMetabolizable energyFeed addit

【評論內容】比較~地方制度法第28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評論主題】6. 關於自己所有之物得否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援用立法理由關於財務得為竊盜罪之客體者五要件的陳述:"......物之所有權,不問屬自己抑屬於他人,均得成立本罪。"而為肯定之解釋

【評論內容】歷史解釋:又稱沿革解釋,指依據立法資料,如立法沿革、立法理由以闡明法律真義的解釋,旨在回溯探求立法者的原意。

【評論主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強制辯護案件所採之辯護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B)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

【評論內容】

(A)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B)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C)辯護人接見羈押之被告,如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禁止其接見 -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D)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可指定律師或法官充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3 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修正刑訴§31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充之

【評論主題】4.已知,求=?(4分)

【評論內容】Naomi:我試著不要太常去吃自助餐館Jennifer:為何不,那裡的食物相當好吃

【評論主題】六、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KetosisRotaviral infectionSelection intensityMetabolizable energyFeed addit

【評論內容】比較~地方制度法第28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評論主題】46 甲因心肌梗塞送公立醫院急救,經醫師乙急救後脫離險境,甲為酬謝乙,致贈價值數萬元之金牌一面給乙,乙亦予以收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賄罪 (B)甲成立對於公務員違背

【評論內容】

日前新聞報導,前衛生署立臺東醫院精神科主任陳姓醫師,被指控造假看診紀錄,詐領健保費,利用藥事委員身分,介入及收受採購藥品回扣,並且開立假藥單把含有毒品成分的藥領出後,再販售給他人。一審(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認為,陳姓醫師是通過國家考試後被分發到公立醫院的公職醫師,屬於法律上的公務員,被依貪污罪重判十九年,但花蓮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認為陳的醫師身分與藥事委員身分皆非刑法上公務員,改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七年,全案定讞。

資料來源: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aspx?ip=1025

同理可證:公立醫院醫生並非公務員,不犯公務員收賄罪

【評論主題】34 甲想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一棟別墅,由乙建商承包興建工程。該別墅交屋時適逢雨季,甲受領後旋即發現頂樓書房的天花板有漏水情事。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漏水的問題(B

【評論內容】

民法第493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A)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B)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C),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民法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

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D)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

不得解除契約。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A)基於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對外國人暫時收容之處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合憲 (B)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

【評論內容】

釋字710:

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其文義過於寬泛,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次按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國家以法律明確規定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者,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為憲法所許

【評論主題】34 警察於晚上 9 時許詢問犯罪嫌疑人甲,甲自白犯罪。下列何者正確?(A)甲的自白有證據能力,因警察詢問時尚未至 11 點,非深夜詢問(B)甲的自白有證據能力,因夜間詢問並不當然是疲勞訊問(C)甲的

【評論內容】

刑訴158-2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刑訴93-1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

【評論主題】31 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A)為要式契約 (B)為單務契約 (C)為有償契約 (D)為要物契約

【評論內容】

保證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由此可知,保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保證契約是以擔保主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故保證契約成立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有擔保之責(單務)。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63

【評論主題】20 依據憲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我國有權解釋憲法之機關?(A)總統 (B)最高法院 (C)立法院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憲法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評論主題】2 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B)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

【評論內容】

民訴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A),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B),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C)。

民訴第436-11條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D)。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35 警員甲於詢問依現行犯逮捕到案之乙時,因一時疏忽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而取得乙之自白筆錄。依法該筆錄之證據能力如何?(A)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

【評論內容】

刑訴第158-2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刑訴第93-1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

【評論主題】16.有關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動產所有權之讓與,非將動產現實交付不生效力(B)汽車所有權之讓與,除交付外,尚須辦理過戶登記(C)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D)動產質權之設

【評論內容】

民法第761條;民法規定之「交付」方法有四種:一、「現實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例如:甲賣A車給乙,並將A車交付占有給乙,在交付A車後,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這是最標準的交付方式。二、「簡易交付」: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例如:甲將A車借給乙,乙使用後很喜歡,於是乙跟甲說想購買A車,甲就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給乙,此時因A車已在受讓人(乙)占有中,則在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三、「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例如:乙想向甲購買A車...

【評論主題】7.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 (A)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 (B)禁止任何人儲存個人資料 (C)知悉並控制個人資料之使用 (D)請求更正記載錯誤之個人資料

【評論內容】

釋字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評論主題】8.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刑法誹謗罪規定,行為人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誹謗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B)檢察官或自訴

【評論內容】

釋字509號: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43 關於刑事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判決確定後,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B)聲請再審,由高等法院管轄 (C)聲請再審,刑罰執行之效力停止 (D)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

【評論內容】(A)刑訴第425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B)刑訴第426條: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評論主題】89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委員在何種期間,享有不逮捕的特權?(A)任期中 (B)會期中 (C)就任前 (D)休會期中

【評論內容】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n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77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意旨,國家應肯定何種文化?(A)宗教文化 (B)多元文化 (C)政黨文化 (D)媒體文化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

【評論主題】75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3 項之規定,國家對於人民之何種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A)外資投資事業 (B)中小型經濟事業(C)大型公共事業 (D)具投資價值之事業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3項: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評論主題】80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何以構成對人民遷徙自由之違憲限制?(A)遷徙自由如言論自由,應受絕對保障(B)僅限制役男出境,有

【評論內容】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5下列何種考試,非屬憲法「應考試權」保障之範圍?(A)公務人員初等考試(B)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C)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D)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評論內容】

釋字682號:

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A)(B)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C)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評論主題】3為實現公益而限制人民權利,應盡可能採取侵害較小之手段,此為何種法律原則之要求?(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公益原則

【評論內容】

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評論主題】33 關於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即得羈押之(B)法官在為羈押程序中訊問被告時,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C)羈押程序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法官應指定公

【評論內容】

刑訴第31-1條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評論主題】27 甲如欲在乙所有土地之上方架設纜車,甲對乙應為何種權利設定之請求?(A)不動產役權 (B)典權 (C)農育權 (D)區分地上權

【評論內容】 區分地上權,依民法第841條之1之規定,係指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之謂。相較於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之效力僅於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而非為面積內土地上下所有權之全部,新法將區分地上權予以明定,以供土地充分利用。

【評論主題】46 某縣立中學擬行文請該縣警察機關協尋中輟生。校方應該使用那一類文書?【題組】46(A)簽 (B)函 (C)通知 (D)報告

【評論內容】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機關間的申報與答覆時。 簽,又稱簽呈,下對上之自擬公文 

【評論主題】10.關於羈押中之被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B)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C)被告得與外人接見、通信,

【評論內容】刑訴105條: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 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 禦之權利。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 核准。

【評論主題】4.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職權,下列敘述何者為是?(A)應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同法第229條之司法警察官(B)應將調查之結果函送該管檢察官及同法第229條之司法警察官(C

【評論內容】第230條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評論主題】3.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職權,下列敘述何者為是?(A)應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 (B)應將調查之結果函送該管檢察官(C)應將調查之情形解送該管檢察官 (D)應將調查之結果移

【評論內容】第229條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評論主題】23 甲在某公司內散布同事乙有婚外情之不實情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B)乙得請求甲賠償相當金額(C)乙如已請求甲賠償相當金額時,不得另請求甲登報道歉(D)乙如對甲行為不予追

【評論內容】只要是謾罵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榜。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者非平等原則之意涵?(A)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 (B)立足點之平等(C)齊頭式之平等 (D)行政機關應受行政先例之拘束

【評論內容】平等,並非齊頭式的「形式平等」,或機械式的平等,而強調的是「實質平等」。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係屬一種相對的平等,其也不強調「結果平等」而要求「機會平等」。由於強調實質平等,有時,我們會對弱勢者給予合理的優惠待遇,若從形式平等的角度來看或許不公,但可符合實質平等的精神。

【評論主題】1 下列關於習慣的敘述,何者錯誤?(A)一群人就某一事項,長期反覆為同一行為所形成(B)依現行民法規定,其效力高於法律之規定(C)經由國家承認,使其具有法之拘束力時,稱為習慣法(D)民事所適用之習慣,

【評論內容】

《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執行習慣法之要件有:

在社會上有反覆實施之事實一般人確信其有法律效果須為現行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沒有或未有明文條例)須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牴觸須不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評論主題】18 關於辯護,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A)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屬強制辯護案件(B)最重本刑為專科罰金之案件,只要有選任辯護人出庭,被告即可拒絶出庭(C)羈押並被限制會面之被告,辯護人

【評論內容】

刑訴34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評論主題】53下列何者,當事人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A)在第一審已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B)經第一審法院認逾時提出而予駁回者(C)當事人故意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D)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新發生之事實

【評論內容】民訴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評論主題】12.濠梁之辯一文中,惠子言:「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魚,子之不知魚之樂全矣。」旨在強調: (A) 人非魚,理應不知魚之樂,正如魚非人,不知人之樂 (B) 人我不一,物我有別,莊子理應不知魚之樂 

【評論內容】

【原文】

  莊子與惠子游於濠梁之上。

莊子曰:「鯈魚出游從容,是魚之樂也。」

惠子曰︰「子非魚,安知魚之樂?」

莊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魚之樂?」

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魚也,子之不知魚之樂,全矣!」

莊子曰:「請循其本。子曰『女安知魚樂』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問我。我知之濠上也。」

 

【語譯】

莊子和惠子一同出遊,來到了濠水的一座橋上。莊子看著水裡的鯈魚說:「鯈魚在水中悠然自得地游動,這是魚兒的快樂啊!」

惠子說:「你不是魚,又怎能知道魚兒快樂?」

莊子說:「你不是我,又怎能知道我不知道魚兒快樂呢?」

惠子說:「我不是你,確實不知道你;但你也不是魚,你當然也不知道魚兒快不快樂!這道理可以完全確定了。」

莊子說:「讓我們回到話題的起頭。當你說『你是怎麼知道魚的快樂』這樣的話,顯然是已經肯定我知道魚兒快樂才問我。我是在濠水的橋上知道的啊。」

【評論主題】27. 諸葛亮《 後出師表 》:「今賊適疲於西,又務於東,兵法乘勞,此進趨之時也。」接著提出六項未解之事,用意為何?(A) 主張宜戰不宜守 (B) 主張休養生息 (C) 主張重用賢臣 (D) 主張愛民

【評論內容】譯文:如今曹賊剛剛在西方顯得疲困,又竭力在東方和孫吳作戰,兵法上說要趁敵軍疲勞的時候向他進攻,而現在正是進兵的時候。

【評論主題】34.在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院長至遲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辭職 (B)總統得逕行解散立法院(C)行政院長自動解職 (D)行政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評論主題】4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後,下列何種情形,駕駛人離開現場會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A)撞毀其他車輛的保險桿,在無人傷亡下逃逸(B)駕駛人無過失撞傷人後,未為任何處理,逕行

【評論內容】依照司法實務的判決來看,法院認為「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四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A) 須有違法之行為(B) 須為執行職務之行為(C) 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D) 該條所稱公務員僅限於經銓敘領有俸給之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 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條例」,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A)法律(B)命令(C)條約(D)判決

【評論內容】凡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評論主題】1 法律之淵源,有直接法源與間接法源的區分,下列何者屬於間接法源?(A)憲法(B)法令(C)條約(D)習慣

【評論內容】非經由國內一定制定程序,無法直接於國內發生效力,而須經國家承認始能發生法的拘束力的習慣、法理、判例、學說、解釋、外國法、國際法一般原則等,作為法律產生的來源、淵源,即為間接法源或不成文法法源。

【評論主題】73 有關附帶民事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B)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C)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D)檢察官毋庸參與附

【評論內容】

刑訴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評論主題】5 關於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有事件均須進行準備程序(B)鑑定不屬於調查證據的範圍(C)審判長於訊問證人前,原則上不得令其具結(D)證人如未滿 16 歲時,審判者不得令其具結

【評論內容】民訴270條: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合議審判才需要

【評論主題】1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通常訴訟程序的書狀,不需按應受送達的他造人數提出繕本(B)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錄事依職權為之(C)被告如在監執行,即無法為送達(D)當事人死亡者,

【評論內容】民訴119條: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訴123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民訴130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訴168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評論主題】34.下列法規敘述,何者錯誤?(A)「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皆屬特種買賣(B)《消費者保護法》屬於公私混合法域的內容(C)消保法中之團體訴訟得全權委託消保官代為提出(D)《勞動基準法》屬於《民法》的

【評論內容】民國73年7月份勞基法制定以前,規範勞資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是民法債編的僱傭契約節勞基法相對於民法,屬於民法的特別法

【評論主題】54 直接審理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下列何種程序事實,並未違反此項原則?(A)兩次審判期日之開庭因事故相隔 16 日(B)參與審理之法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至第 166 條之證據調

【評論內容】

刑訴第293條: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評論主題】21關於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訴訟標的捨棄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B)訴訟標的對於數人不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原則上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

【評論內容】民訴56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17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訴狀應記載之事項?(A)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B)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C)訴訟標的(D)當事人

【評論內容】民訴244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評論主題】4甲將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事件,誤向臺南地方法院提出訴狀請求。臺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該訴請?(A)以判決駁回(B)以裁定駁回(C)以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D)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

【評論內容】民訴第31-2條 II: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種刑事判決,不得依簡易程序宣告?(A)緩刑 (B)罰金刑 (C)無罪 (D)拘役

【評論內容】刑訴第449條第3款: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