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jjj19918010】評論
ABC-----民493D---------民494
【龍共君】評論
民法第493條: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A)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B)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C),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民法第494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D)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