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日前新聞報導,前衛生署立臺東醫院精神科主任陳姓醫師,被指控造假看診紀錄,詐領健保費,利用藥事委員身分,介入及收受採購藥品回扣,並且開立假藥單把含有毒品成分的藥領出後,再販售給他人。一審(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認為,陳姓醫師是通過國家考試後被分發到公立醫院的公職醫師,屬於法律上的公務員,被依貪污罪重判十九年,但花蓮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認為陳的醫師身分與藥事委員身分皆非刑法上公務員,改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七年,全案定讞。資料來源: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aspx?ip=1025同理可證:公立醫院醫生並非公務員,不犯公務員收賄罪
【糖衣】評論
那D呢?
【butbutbut97】評論
如果乙是公務員,就成立受賄罪嗎?我看甲只是單純贈與而已啊?
【Kao】評論
回樓上,是不會,不成立受賄罪的要件,但大概會遭到懲處之類的處分。
【louise】評論
to 7F請問為何不成立受賄罪?
【栗子妹】評論
經辦採購的醫生才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