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調查員甲收受販毒之犯罪嫌疑人賄款,而未以販賣毒品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賄罪
(B)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賄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C)甲成立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
(D)甲成立利用職務機會收賄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62791
統計:A(7),B(20),C(1),D(15),E(0)

用户評論

黃鯨魚】評論

這題好心機T-T 難度滿分

Lulu(為自己而戰)】評論

今年初等比去年難多了......不曉得今年錄取分數會多少

奈特】評論

刑法 分則 第四章-瀆職罪(120~134)第 122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