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栗子妹】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①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 ②被告是原住民 ③被告是低收入戶 ④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

【評論內容】

各位這題的重點是放在圈圈4句點之後偵查中……

所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答案應選(D)

【評論主題】①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 ②被告是原住民 ③被告是低收入戶 ④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

【評論內容】

各位這題的重點是放在圈圈4句點之後偵查中……

所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答案應選(D)

【評論主題】16 如果因被詐欺而成立訴訟上和解,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得如何尋求救濟?(A)提起上訴 (B)請求繼續審判(C)提起再審之訴 (D)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評論內容】

第380條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416條2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評論主題】37 甲乙在親友之見證下,在墾丁海灘上舉辦浪漫婚禮,該結婚之效力如何?(A)有效,不得撤銷 (B)無效(C)效力未定 (D)有效,得撤銷

【評論內容】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

為結婚之登記。

 就算公證結婚也沒效力,一定要去登記!!!

【評論主題】29 民事訴訟上有關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只要被告同意,不論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原告都可以追加新的訴訟標的(B)在第二審,如被告及將被追加為被告者均不同意,原告皆不得追加新被告(C)第

【評論內容】

第一審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A)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D)  446一項但書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C)   446一項但書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第二審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

【評論主題】27 有關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之進行(B)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向對造當事人或證人發問(C)陪席法官於言詞辯論時,不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D)審判長應注

【評論內容】

第 198 條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第200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第 199 條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評論主題】12 依憲法規定,關於人身自由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除現行犯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B)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 24 小時內將人民移送該管法

【評論內容】

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評論主題】4 下列有關成文法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規範結構包含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兩部分(B)構成要件為具體生活事實之抽象化規定(C)事實符合構成要件者,始有法律效果之適用(D)法規範都會完整規定其構成要

【評論內容】

從網路上找到的

一、空白刑法 (Blankettstrafgesetz) :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刑罰)及部分構成要件,而將部分構成要件中的禁止內容,委於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行政法規或命令,即為空白刑法條款。

二、空白構成要件 (Blankettatbestand):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就空白刑法部分空白之規定,發布行政法規、命令。來填充法律空白之處,使其構成完整的法律。

相關題目

【評論主題】26 甲教唆乙、丙、丁、戊、己等 5 人,毆打 A 致成傷,但戊、己並未下手而僅圍觀,下列何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A)甲、乙、丙、丁、戊、己 (B)甲、乙、丙、丁(C)乙、丙、丁 (D)乙、丙、丁

【評論內容】

民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因此甲也需要負連帶責任

【評論主題】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71n號令修正公布第 311 條條文

第 311 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為單務契約?(A)居間 (B)保證 (C)承攬 (D)互易

【評論內容】

民法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因此贈與為單務(片務)契約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為單務契約?(A)居間 (B)保證 (C)承攬 (D)互易

【評論內容】

民法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因此贈與為單務(片務)契約

【評論主題】44 對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宣示判決,應自被告最後陳述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B)宣示判決,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仍可為之 (C)宣示判決,未參與審判的法官不得為之 (D)宣示判決,檢察官未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71n號令修正公布第 311 條條文

第 311 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判決一旦宣示,無論如何均不得更正(B)判決只能以口頭宣示方式對外公開(C)判決於口頭宣示後,再以書面公告,其效力應以公告為準(D)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3、224、23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23 條 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

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

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之宣示,應本於已作成之判決原本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