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有關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之進行
(B)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向對造當事人或證人發問
(C)陪席法官於言詞辯論時,不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D)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及完全之辯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194
統計:A(14),B(237),C(441),D(5),E(0)

用户評論

詹姆士】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199 條

栗子妹】評論

第 198 條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第200條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第 199 條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