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eng Chen】評論
個人淺見B錯是因為不動產的物權行為是「書面+登記」並非「交付」(交付是動產的物權行為),所以其實乙並沒有處分到A地,也就沒有無權處分的問題D正確是因為既然從頭到尾甲都是A地登記的所有人,所以沒有理由叫丙返還(因為從頭到尾都是自己的)加上題目只有提到乙交付A地於丙,並沒有提到丙有在A地搭建房屋等等占用行為,所以你想像一塊空空的土地,它應該是誰的就是誰的,沒有返還的問題以上有誤請指教
【kcathyun】評論
跟二重買賣沒啥關係,跟占有連鎖跟債之相對性有關係。
【黑咖啡】評論
多數學者肯定占有連鎖理論,認為占有連鎖要件有三:一、中間人對所有權人須有合法占有權源;二、占有人須自中間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取得占有的權利;三、須中間人有權將直接占有移轉於他人。一旦具備以上三要件則成立「占有連鎖」,占有人得對所有權人主張有權占有;所有權人不得對占有人主張民法第767 條請求返還。感謝9樓 這只有學民法總則的話可能不會教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