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銀】評論
根據行政訴訟法245條,上訴狀內沒寫上訴理由,上訴人必須自己提出理由到原高等行政法院。超過20天沒提出,法院也不用叫他補正,直接裁定駁回。所以這情況不符合題目所說的「經命補正而不補正」。本題是在考民事訴訟法沒錯。
【Y~榜首~Y】評論
更正答案:一律給分
【秦晴】評論
備註:第6題答B或D或BD者均給分,第27題一律給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7上訴第二審之上訴狀如未表明下列那一事項,經命補正而不補正,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A)當事人(B)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C)上訴理由(D)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修改成為27上訴第二審之上訴狀如未表明下列那一事項,經命補正而不補正,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A)當事人(B)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C)上訴理由(D)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E)一律給分
【栗子妹】評論
這題我選C,想請問這題為何會送分呢?謝謝各位
【Lin Tony】評論
樓上,上訴第三審才有上訴理由不備的駁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