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甲擔任某政府機關興建工程之標案所遴選之評選委員,與乙公司負責人A約妥,在甲之合法職務權限內 協助乙公司取得標案,並於甲解任後,再給付酬金。乙得標後,果依約行事。甲所為應如何論處?
(A)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
(B)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
(C)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D)圖利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統計:A(3),B(10),C(12),D(5),E(0)

用户評論

杜杜】評論

先期約再收受,期約行為被收受行為吸收

samurai.okita】評論

選是選對了,但還是不太明白(D)錯在哪裡有沒有哪位摩友可以提出見解的呢?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行賄者:交付吸收行求、期約(最高法院32非28例)收賄者:收受吸收要求、期約(最高法院27渝上448例、最高法院46台上812例)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448號判例要旨 (收受賄賂吸收期約賄賂)收受賄賂罪,不論其受賄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而期約賄賂,則為收受之先行行為,如果先期約而後收受,則其期約行為當然為收受行為所吸收,原判決以上訴人之收受賄賂為期約當然之結果,與因他人自動交付賄賂而收受者不同,認收受行為應為期約所吸收,因而諭知上訴人期約賄賂罪名,自欠允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