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io969】評論
像侵入住宅偷竊,著手(開始偷)不等於得手財物(完成罪行)中止犯 已著手因己意中止=未遂犯如果有錯請指正,謝謝
【秦晴】評論
共同知道這件犯罪行為. 例如: 一人進屋內偷竊,一人在屋外把風,共同知道偷竊這個犯罪行為 (個人想的)
【Majie Chen】評論
犯罪階段:(1)起意→(2)陰謀→(3)預備→(4)著手→(5)實行(1)起意:產生犯罪的決意。(2)陰謀:指兩人以上犯罪意見的交換。(3)預備:犯罪意思決定後,在著手和實行犯罪之前,所進行的準備行為。(4)著手:實行犯罪還尚未到犯罪既遂之程度的時點行為,為未遂階段的始點。(5)實行:犯罪行為已經執行完畢。20年上字第823號謂著手指實行犯意,尚未達於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未遂)之程度,與著手以前所為之準備行為,迥乎不同。25年非字第164號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著手,係指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而言,其在開始實行前所為之預備行為,不得謂為著手,自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舉例:共同正犯甲和乙(1)起意企圖殺丙,甲和乙(2)陰謀討論計畫如何殺...
【一定會上榜】評論
29年上字第 3617 號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原判決既認被告等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乃僅對於已得財之被告某甲,論以既遂罪,而對於尚未得財之被告某乙等,論以未遂罪,自有未合。
【Lin Tony】評論
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故意輕傷未遂),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 O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故意殺人),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