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拉】評論
關於陪席法官a) 合議庭之法官,可分1.審判長、2.受命法官: 實際承辦案件之法官,實施準備程序。3.陪席法官。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直接審理主義
【samurai.okita】評論
個人是從身分來理解這題摘自<法務部士林地檢署文獻---論新刑法公務員定義變更後之影響 ...實務向來見解,均認為所謂「職務權限」,係指公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故在各機關組織法之職權範圍內,祇要是公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縱然無關權力之公行政作用行為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均涵括在內。蓋此類型之公務員,著重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縱未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法秩序亦有高度要求其特別服從之義務,因此私經濟行政亦包含在內。例如:負責採購之會計或總務人員(D),在辦理採購過程中,縱然採購行為之外部效力僅涉及私經濟行為,仍屬刑法上公務員...